上訴人深圳城市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城市建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無錫美湖環境設計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美湖公司)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4民初110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深圳城市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無錫美湖環境設計裝飾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3民終16612號
判決日期:2019-09-18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無錫美湖公司一審起訴請求:1.判令深圳城市建筑公司支付勞務費6187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深圳城市建筑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判決:深圳城市建筑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無錫美湖公司支付勞務費61878元。
上訴人深圳城市建筑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無錫美湖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無錫美湖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47元,由上訴人深圳城市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冼朝暾
審判員張永彬
審判員徐玉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劉曉露(兼)
判決日期
201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