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青島市人防建筑設計研究院與被執行人青島國隆昌盛投資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中,執行依據為青仲裁字(2018)第43號裁決書,裁決如下:被申請人青島國隆昌盛投資置業有限公司向申請人青島市人防建筑設計研究院支付設計費685954元,逾期付款違約金753177.49元,仲裁費24601元。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并于2019年1月17日、3月18日分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查控,除拍賣在建工程外,未查到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將被執行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