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與被告周某、涇川縣豐盛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豐盛建筑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某、翟某,被告周某、豐盛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鄭某、周某等涇川縣豐盛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甘0822民初63號
判決日期:2021-09-14
法院:靈臺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鄭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周某給付他勞務費11960元;2.豐盛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事實與理由:2019年8月,周某叫他到平涼市為其從豐盛建筑公司分包的××區內墻工程貼加氣塊磚。雙方約定,150元/立方。同年11月10工程竣工結算時,周某欠他勞務費11960元,當時未出具欠據。后經他多次催要,周某于2020年11月8日向他出具了一張11960元的欠條。此后至今分文未付。周某雇傭他為其提供勞務,應當支付勞務費。同時,豐盛建筑公司違反《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將工程違法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周某,應當與周某共同承擔向其支付勞務費的義務。為維護他的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
周某未做書面答辯,當庭辯稱,鄭某確實在他兒子周軍承包的平涼市××區內從事貼加氣塊磚工作,大概做了3個月。他不清楚周軍和鄭某之間關于工資的約定。工地上其他工人的工資是豐盛建筑公司直接通過銀行打到工人銀行卡上,因為鄭某沒有建行卡,當時工資就沒有打上,等其把建行卡辦下時,要去豐盛建筑公司工資表上簽字,鄭某沒有去,就沒有發工資。其他工人發工資都要去豐盛建筑公司工資表上簽字。周軍的工程是從豐盛建筑公司分包來的,他不知道是否簽定分包合同。他在工地給周軍帶工,管理工人出勤。鄭某的工資一直沒有給付,就找到他家讓他出具欠條,經過核對,2020年11月8日他給鄭某出具了一張11960元的欠條。他認為鄭某的工資應當由豐盛建筑公司給付,因工人的工資全都是該公司發的。
豐盛建筑公司未做書面答辯,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當庭辯稱,他公司將新河灣7區10號樓的加砌體工程分包給周軍,并于2019年8月5日簽訂分包合同,合同內沒有約定工人工資的給付方式。每個工人進場,都要實名認證并向他公司申報,他公司給工人購買工傷保險。當時周軍給他公司申報了32人,并辦理了工傷保險,周軍在給他公司申報的名單中沒有鄭某,辦理的工傷保險名單中也沒有鄭某的名字。他經常去工地,但在工地上沒有見過鄭某,見過周某。周軍對工人的工作量進行考核后造冊申報給他公司,他公司按照周軍申報的工資冊,審核后直接通過銀行打到工人的銀行卡上,工資是按月發放。他查公司的工資冊內沒有鄭某的姓名,六個月都沒有給其申報過工資。周軍跑了找不見人,欠了20多個工人的工資,他公司替周軍給其他工人發了工資,周軍現在欠他公司6萬多元。鄭某到他公司要過錢,他給說把周軍找見一塊來算工資。現在他公司的意見是,把周軍找來,當場算賬,如果確實欠鄭某的工資,他公司給付,鄭某欠條上的欠款數額是怎么計算的,需要周軍出來核算,周某是帶工的,文化程度低,應該算不出這個數字。周軍他爸周某打的欠條,他公司一概不認。
鄭某的代理人馬某圍繞訴訟請求出示了2019年11月10日周某向鄭某出具的農民工工資欠條,證明鄭某在周軍承包的工地上干活,欠工資11960元。
周某未出示證據。
豐盛建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出示:1.涇川縣豐盛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周軍2019年8月5日簽訂《填充墻砌體分包合同》一份,證明他公司將平涼新河灣7區10號住宅樓填充墻砌體工程分包給周軍;2.涇川縣豐盛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周軍2019年11月24日,新河灣7區10號住宅樓砌體班組完工計量單一份,證明他公司與周軍分包的工程進行了結算,金額是180509元;3.他公司發放的周軍工地上2019年6至12月份10號樓砌體工人工資表,實發240236元,已經多支付了6萬多元;4.涇川縣豐盛建筑有限責任公司2019年8月份至12月份,交的周軍工地工人的工傷保險費申報核定職工增減變動名冊,證明周軍給他公司申報的工人名冊上并沒有鄭某的名字。
鄭某代理人出示的證據,質證時,周某無異議。豐盛建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提出異議,認為他公司是與周軍簽的合同,條子是周軍父親周某打的,他公司不認,周軍來到現場,如果周軍說是欠鄭某工資,他公司給付。
豐盛建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出示的證據,質證時,鄭某的代理人翟某對第一組證據有異議,對該合同的真實性有異議,甲方的名稱與最后落款簽字不一致,沒有蓋公司公章;第二組證據有異議,結算單上沒有豐盛建筑公司的蓋章;第三組證據有異議,該證據達不到證明目的,系復印件;第四組證據有異議,對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鄭某的代理人馬某對第一組證據有異議,涇川縣豐盛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周軍;其余3組證據無異議。
周某質證時,稱豐盛建筑公司所有的證據他不知道,合同是周軍和豐盛建筑公司簽訂的。
經審查,鄭某代理人馬某出示的2019年11月10日周某向鄭某出具的農民工工資欠條,周軍與豐盛建筑公司簽訂填充墻砌體工程分包合同,周某系周軍父親,在工地帶工,管理工人出勤,清楚鄭某的工作量,在其兒子周軍的授權后,雙方經過核算后,周某向鄭某出具了欠條,符合法律規定,故對該欠條予以采信。豐盛建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出示的證據1,系該公司與周軍簽訂的填充墻砌體工程分包合同,合同形式上雖有瑕疵,但雙方確系簽訂了合同,周軍也組織工人在工地進行實際作業,故對該證據予以采信;證據2系豐盛建筑公司與周軍的分包工程完工計量單,沒有加蓋該公司印章,不予采信;證據3、證據4,系該公司發放的工人工資表和繳納的工傷保險表,里面沒有鄭某的名字,要證明鄭某沒有在該工地干活,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但達不到其證明目的,故對這兩份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起訴、答辯和庭審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8月5日,豐盛建筑公司與周軍簽訂《填充墻砌體分包合同》,豐盛建筑公司將其承包的平涼新河灣七區10#住宅樓填充墻砌體工程分包給周軍。合同簽訂后,周軍組織工人進場施工。周軍父親周某為周軍在該工地帶工,管理工人出勤。2019年8月,周軍叫鄭某在其分包的工程上干活,主要從事貼加氣塊磚,鄭某斷斷續續在該工地干活約三個月,一直未結工資。2020年11月8日,經周某和鄭某核算,欠鄭某工資11960元,當日,周某向鄭某出具了11960元的欠條一張。后經鄭某向周某、豐盛建筑公司催要借款,均未果。2021年1月11日,鄭某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周某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鄭某工資11960元,涇川縣豐盛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負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周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斌信
人民陪審員何振宇
人民陪審員白小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劉佳偉
判決日期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