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與被告涇川縣豐盛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豐盛建筑公司)、蔣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被告豐盛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甘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蔣某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程某與涇川縣豐盛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蔣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甘0802民初1299號
判決日期:2021-09-02
法院: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豐盛建筑公司支付鋼材款713482元、逾期利息412035.86元。事實和理由:2009年11月原告向被告豐盛建筑公司第十三項目部供應鋼材,雙方約定滾動付款。原告依約向該項目部供應了鋼材,2010年10月供貨結束時被告尚欠鋼材款713482元。2010年11月18日,原告與該項目部進行了結算,項目部負責人蔣某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并注明所有供貨清單已收回,欠款713482元。原告向被告豐盛建筑公司催要欠款,該公司告知原告應先向項目經理蔣某催要。至今二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欠付鋼材款。
被告豐盛建筑公司辯稱: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鋼材款及逾期利息沒有事實依據。2009年至2010年蔣某掛靠于平涼路橋公司,在華亭修建過涵洞、橋梁等工程。期間,蔣某也掛靠于華亭新宇建筑公司承建鴻昊盛府4號住宅樓工程。被告沒有收到原告向其第十三項目部供應的鋼材。原告供應的鋼材實際由蔣某掛靠于其他公司承建工程時使用,與被告沒有關系。因此,不存在被告拖欠原告鋼材款的問題,也不存在支付利息的問題。2、被告豐盛建筑公司不是適格的被告;3、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應當依法駁回。2010年11月18日蔣某向原告出具了金額713482元的欠條,截止2017年4月5日原告起訴已超過二年,原告的起訴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故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蔣某未作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提供的國福建材經銷部工商登記檔案1份、清水縣工程質量監督站出具的建設工程復工申請報告照片及復印件1份客觀真實,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對以上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欠條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對被告蔣某向原告出具欠條的事實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2017年6月8日和蔣某的通話記錄內容與客觀事實相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2017年4月5日的通話記錄未提供該錄音的原始存儲介質,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確認。原告提供的利息清單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確認。被告豐盛建筑公司提供的清水縣御景儷苑住宅小區商住樓9、10、11、12號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客觀真實,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被告提供的其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無原件核實,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以上已經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2007年11月18日,原告程某設立了平涼市崆峒區國福建材經銷部,后于2011年11月17日注銷。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0日,被告豐盛建筑公司承建清水縣御景儷苑住宅小區9、10、11、12號商住樓,因該工程設立豐盛建筑公司第十三項目部,被告蔣某為項目部負責人。2010年11月18日,被告蔣某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下欠程某鋼材款713482元,并加蓋了被告豐盛建筑公司第十三項目部的印章
判決結果
一、被告涇川縣豐盛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程某鋼材款713482元;
三、駁回原告程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930元,原告程某承擔5430元,被告涇川縣豐盛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承擔9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曹建明
審判員馬有發
審判員孫慧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徐筱娟
書記員白亞茹
判決日期
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