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涼市泰和商貿有限公司與涇川縣豐盛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平涼市新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王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平涼市泰和商貿有限公司與涇川縣豐盛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平涼市新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甘0802民初810號
判決日期:2021-09-01
法院: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平涼市泰和商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涇川縣豐盛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鋼材款366673.80元、2019年8月25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間的違約金79996元,要求平涼市新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欠款承擔清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25日,涇川縣豐盛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因承建平涼市新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錄臺縣新河雅苑3#、6#住宅樓建筑施工項目,向其采購鋼材98.503噸。合同約定鋼材價格366673.80元,以現金轉賬結算,報價含13%增值稅發票。王某系涇川縣豐盛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該工程項目經理,同日,王某在清點貨物后向原告出具材料款欠條1份,記載未付原告鋼材款366673.80元。現被告及第三人仍未向原告支付該欠款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平涼市泰和商貿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000元,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筱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馬莉
書記員石銀花
判決日期
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