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榆林市亨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陜西承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仁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陜0802民初226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被執行人陜西承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仁山應向申請執行人榆林市亨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其從2014年9月5日起至本金還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負擔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共計46080元,負擔執行費44400元。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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