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榆林市亨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陜西承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仁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陜0802民初226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被執行人陜西承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仁山應向申請執行人榆林市亨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其從2014年9月5日起至本金還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負擔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共計46080元,負擔執行費44400元。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榆林市亨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陜西承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仁山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陜0802執2248號之四
判決日期:2016-06-21
法院: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作出(2016)陜0802民初2263-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對榆林市榆陽區教育局應付被告陜西承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326080元停止支付,停止支付期限為一年
判決結果
提取、扣劃榆林市榆陽區教育局應付被告陜西承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326080元(提取、扣劃至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局,賬號:912900041710303,開戶行:招商銀行榆林分行營業部)。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張樹高
審判員紀潤梅
人民陪審員紀鳳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劉燕
判決日期
2016-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