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榆林市亨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陜西承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仁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陜0802民初226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被執行人陜西承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仁山應向申請執行人榆林市亨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其從2014年9月5日起至本金還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負擔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共計46080元,負擔執行費44400元。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榆林市亨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陜西承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仁山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陜0802執2248號之二
判決日期:2016-06-14
法院: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現查明被執行人名下有財產
判決結果
一、查封被執行人王仁山所有的陜K***號奧迪牌小轎車一輛。
二、被執行人王仁山負責保管被查封的財產。在查封期間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財產。在查封期間內,被執行人王仁山不得轉移被查封的財產,不得對被查封財產設定權利負擔,不得有妨礙執行的其他行為。
三、查封期限為二年。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張樹高
審判員紀潤梅
人民陪審員紀鳳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劉燕
判決日期
201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