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南郊支行(以下簡稱:農行榆林南郊支行)與被告榆林市亨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春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張春平、折鳳霞、魚建平、紀潤霞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陜民轄33號民事裁定書,指定由陜西省吳堡縣人民法院審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農行榆林南郊支行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振龍、高尚,被告榆林市春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張春平、折鳳霞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利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榆林市亨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魚建平、紀潤霞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