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南郊支行與被告榆林市亨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春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張某甲、張某乙、魚某某、紀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南郊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竟原、高尚,被告榆林市春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張某甲、張某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利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榆林市亨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魚某某、紀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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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南郊支行與被告榆林市亨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春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張某甲、張某乙、魚某某、紀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