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西建工集團建筑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廣西中廣宇建筑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依據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財保46號民事裁定書立案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實施了以下保全行為:
凍結被申請人廣西中廣宇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額度為1158660元,開戶行、賬戶:1.廣西北部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800100291888885,實際凍結1158660元,凍結期限為一年,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止。
申請人申請續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書面向本院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現通知如下:
(2020)桂0109財保46號民事裁定書所確定的內容已部分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