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西中廣宇建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原百色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一案,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1月24日立案后,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及應訴通知書。因適逢機構改革,本院依法中止審理,后恢復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5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廣西中廣宇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被告百色市應急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羅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西中廣宇建筑有限公司、百色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桂1002行初5號
判決日期:2020-12-15
法院: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被告百色市應急管理局(原百色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簡稱百色市應急局,下同)于2018年6月12日對廣西中廣宇建筑有限公司(簡稱廣西中廣宇公司,下同)作出(百安監管罰[2018]501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公司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義務,對廣西華銀鋁業有限公司“3.10”清灰作業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對該公司處于50萬元的罰款。
原告廣西中廣宇公司訴稱,1、請求判令撤銷被告作出的(百安監管罰[2018]501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請求判令被告退回所交納的罰款500000元;3、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一、2017年3月10日下午,廣西華銀鋁業公司熱電廠發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原告沒有派任何勞務人員進入華銀鋁業有限公司的廠區內。事發前,原告沒有接到過廣西華銀鋁業公司的外委維修任務通知單,沒有維修任務,如果有請被告舉證。二、截止2017年3月10日,原告或德保分公司未與任何維修隊伍或勞務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包括與涉案的韋彩一也沒有簽訂任何勞務合同或者委派任務,沒有簽訂維修分包合同,所以他們不是原告的合同工人,故被告指證陳文程、韋彩一是原告德保分公司員工是沒有證據的。三、涉案人員韋彩一為何進入事故現場,又如何實施行為,那是他個人行為,與原告無關。事實上也只有韋彩一被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是原告被追究刑事責任。四、原告每一年度都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等,也只有這樣原告才能一直保持公司的資質。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形式是多種多樣和以公司事務安排時間為準的,不能以發生事故之前沒有培訓就認定是違法的,這在邏輯上說不通,因為可以安排在下半年的進行培訓。五、在對該事故的調查和評估人員中,其中有三個專家和工作人員是來自廣西華銀鋁業有限公司的,這在程序上難以保證事故處理的公正性。也就是說,本來應該是廣西華銀鋁業有限公司承擔主要責任,卻變成了原告承擔主要責任,這是嚴重與事實不符的。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缺少必要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程序上也存在不足,望貴院依法撤銷對原告的行政處罰決定,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廣西中廣宇公司提交的證據有:1、行政處罰決定書,擬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不當。2、外維修合同,擬證明2016年7月-12月維修內容沒有2017年的。3、調查報告,擬證明“3.10”事故調查報告程序不當。4、通知,擬證明原告歷年安全教育培訓安排。5、營業執照,擬證明原告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法定代表人。
被告市應急局辯稱,一、被告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合法。原告在被告轄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引發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具有案件管轄權,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依法所作出行政處罰主體合法。二、被告作出處罰程序合法。被告是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批復,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作出的處罰決定。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已告知了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聽證等權利。原告向被告遞交聽證申請書后,2018年3月9日,被告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充分保障原告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三、被告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2017年3月10日15時55分許,德保縣馬隘鎮安陽順達裝卸有限責任公司正對承攬的廣西華銀鋁業公司熱電動力廠3—2#布袋除塵器底槽進行清灰作業。原告所雇傭民工韋彩一在處理龍骨布袋垂落故障中,違反清灰作業操作規程人為開啟插板閥,而導致布袋除塵器發生涌灰,致使粉煤灰將正在2#斜槽底部清灰的3名民工掩埋,當場窒息死亡。事故聯合調查結束后,根據市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被告決定對原告在這起事故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經依法查閱了事故聯合調查組依法收集有關詢問筆錄等檔案資料,發現原告存在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韋彩一嚴格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對廣西華銀鋁業有限公司“3.10”清灰作業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被告對原告作出的百安監管罰[2018]501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有證據可以證實。四、被告作出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準確、處罰適當。前述證據已經證明,原告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義務,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對廣西華銀鋁業有限公司“3.10”清灰作業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3號)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原告處于50萬元罰款。綜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處罰決定主體和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自由裁量適當。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市應急局向本庭提交以下證據,1、《廣西華銀鋁業有限公司外委維修合同》,擬證明其一,廣西華銀鋁業有限公司熱電動力廠鍋爐濕法脫硫除塵系統布袋除塵器的外委維修主體是原告,且發生事故時維修合同正處于有效期限內,其二,原告負有監督員工韋彩一遵守廣西華銀鋁業有限公司安全規章制度和作業規程的義務;2、莫流文,高傳武、余杰先、陳文程、韋彩一、黎明忠、黃光凌、農金腰、許彩選等人詢問筆錄,擬證明其一,韋彩一屬原告德保分公司聘請的民工,韋彩一開展的工作屬原告的履約行為,其二,發生事故時韋彩一正在10#灰斗插板閥處進行檢修作業,其三,韋彩一作業前未辦理作業票、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3、《法人授權書》,擬證明韋彩一在廣西華銀鋁業有限公司的工作行為已取得原告的授權;4、《熱電動力廠鍋爐車間1#-5#鍋鍋爐布袋除塵器檢修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擬證明韋彩一未遵守檢修規程違章作業;5、《關于認真貫徹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通知》(中廣宇字[2016]4號),擬證明韋彩一未遵守《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違章作業;6、《外來單位安全管理規定》,擬證明韋彩一未遵守廣西華銀鋁業有限公司的規章制度違章作業;7、《德保縣人民醫院關于德保熱電廠發生安全事故接診情況證明》,擬證明2017年3月10日廣西華銀鋁業公司熱電動力廠發生一起安全生產事故,造成3人死亡;8、《德保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德檢偵監批捕[2017]43號),擬證明韋彩一違章開啟插板閥的事實客觀存在;10、《關于“3.10”事故相關情況說明》擬證明韋彩一是原告德保分公司員工,韋彩一在廣西華銀鋁業有限公司的工作行為屬原告德保分公司的履約行為;11、申請辦理人員及車輛出入廠區的《證明》,擬證明韋彩一是原告德保分公司雇傭民工,進入廣西華銀鋁業有限公司工作已取得原告德保分公司的授權;12、德保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7)桂1024刑初150號,擬證明其一,經德保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韋彩一屬原告德保分公司聘用人,其二,原告未教育和督促韋彩一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13、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桂10刑終205號刑事裁定書,擬證明其一,經百色市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韋彩一屬原告德保分公司聘用人員,其二,原告未教育和督促韋彩一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14、百色市人民政府關于廣西華銀鋁業有限公司“3.10”清灰作業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百政函[2017]216號),擬證明《決定書》是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原告所作出的行政處罰;15、行政處罰告知書(百安監管罰告[2018]5003號),擬證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已告知了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利;16、行政處罰告知書(百安監管聽告[2018]5003號),擬證明被告已告知原告依法享有聽證的權利;17、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百安監聽通[2018]1號),擬證明被告已組織原告參加聽證會,保證原告的權利;18、行政處罰告知書(百安監管罰告[2018]5012號),擬證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已告知了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利;19、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百安監管聽告[2018]5012號),擬證明被告已告知原告依法享有聽證的權利;20、文書送達回執(百安監管回[2018]5003號),擬證明原告已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21、文書送達回執(百安監管回[2018]5012),擬證明原告已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22、行政處罰決定書(百安監管罰[2018]5012號),擬證明《決定書》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經庭審質證,原告廣西中廣宇公司對被告百色市應急局提供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認為案發時沒有簽訂2017年的合同,合同是補簽的,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①不能證實與韋彩一簽訂有勞動合同,②沒有辦理作業票,意味著不是原告的公司行為,而是韋彩一的個人行為,③施工時沒有禁止標牌,是華銀鋁業的責任,對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認為韋彩一沒有公司授權,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恰好能夠證明責任在華銀鋁業,對證據5-7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對證據8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調查工作人員與案件有利益沖突,重大責任事故的承受人是華銀鋁業,而不是民工,對證據9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證據10、14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對證據11認為不真實,應不予采信,筆錄中說明韋彩一免費住在華銀鋁業的廠房,對證據12-13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內容有異議,對證據15-22程序均無異議。被告百色市應急局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3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與被告提交的證據相矛盾,對證據4的真實性、關聯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通知不代表制度落實,對證據5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無異議,對證據6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原被告所舉的證據均綜合證實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被告作出處罰所依據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可。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14時許,11名女民工受雇于德保縣馬隘鎮安陽順達裝卸有限公司到廣西華銀鋁業有限公司熱電動力廠3號鍋爐進行清灰作業,其中有4人在3號鍋爐的2#流化斜槽進行清灰作業。15時許,韋彩一受廣西中廣宇公司德保分公司委派,與廣西華銀鋁業有限公司熱電動力廠職工黎明忠、黃光凌到3號鍋爐對斜槽布袋除塵器進行檢查以便安排日后檢修,在查看現場后,黎明忠、黃光凌先行離開,韋彩一繼續留在現場查看,之后,韋彩一在沒有開具工作票不具備檢修條件下擅自對3號鍋爐2#流化斜槽的10號灰斗插板閥進行違法開啟操作,導致10號灰斗內粉煤灰發生涌灰,造成3名作業人員被粉煤灰掩埋窒息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41.65萬元。事故發生后,百色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聯合調查組,對事故展開詳細調查。2017年11月6日,百色市人民政府對被告提交的《關于審批廣西華銀鋁業有限公司“3.10”清灰作業事故調查報告的請示》作出批復,根據批復意見,被告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原告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2018年3月1日作出《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定于2018年3月9日14時30分舉行聽證會。2018年6月4日,被告再次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書面告知原告召開聽證會后擬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處罰依據。后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百安監管罰[2018]5012號),以原告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義務,對廣西華銀鋁業有限公司“3.10”清灰作業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為由,對原告處于50萬元的罰款。原告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故訟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廣西中廣宇建筑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廣西中廣宇建筑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呂澤華
審判員黃嘉
人民陪審員黃永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黃婉君
判決日期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