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鴻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吉林省鴻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鵬飛、宮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己審理終結
吉林省鴻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105民初774號
判決日期:2020-06-18
法院: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吉林省鴻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56254.37元及自起訴之日至實際支付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26日,原、被告簽訂《長春市伊通河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工程-伊通河流域中段項目工程總承包(長新路調蓄池及管道工程)項目專業分包合同(頂管工程)》,合同約定被告將伊通河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工程-伊通河流域中段項目工程中長新路調蓄池及管道工程分包給原告,原告根據被告方的要求進行施工,且己經竣工驗收合格,目前己經投入使用。工程驗收合格后,原、被告雙方簽訂了《頂管工程結算協議書》,雙方的最終結算工程款金額為4356254.37元,協議書簽訂后被告己向原告支付了800000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尚欠的3556254.37元工程款未果。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以上訴訟請求。
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送的起訴狀、開庭傳票后,派出該項目經理宋麗軍到庭參加訴訟,因宋麗軍的身份證顯示為武漢市,故本院決定采用云庭形式開庭審理本案。本院在核實雙方當事人身份時,因宋麗軍的委托代理手續正在郵寄過程中,宋麗軍稱庭后可補交相關手續,同時宋麗軍對原告陳述的事實無異議,對欠款數額也沒有異議,并與原告達成調解協議,由于被告單位總部不同意調解,宋麗軍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內向本院提交委托代理手續,故視為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2月26日,長春市鴻興管道建設有限公司(原告曾用名)與被告簽訂《長春市伊通河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工程-伊通河流域中段項目工程總承包(長新路調蓄池及管道工程)項目專業分包合同(頂管工程)》一份,約定,“被告為總承包方(甲方),長春市鴻興管道建設有限公司為分包方(乙方)。甲乙雙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就長春市伊通河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工程-伊通河流域中段項目工程總承包(長新路調蓄池及管道工程)頂管工程專業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過充分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1.1工程名稱:長春市伊通河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工程-伊通河流域中段項目工程總承包(長新路調蓄池及管道工程)頂管工程專業。1.2工程地點:長春市二道區長新路段。1.3承包范圍:總包方指定范圍內的包括但不限于土方開挖(各種形式)、堆土、外運及消納;回填土、回填砂、碎石換填;支護柱,拉森鋼板樁打拔、運輸、租賃,腰梁及鋼支撐安拆、租賃;明挖管道鋪設、管道牽引及頂管;沉井成形、沉井下沉、沉降觀察、沉井封底;降排水及土石圍堰、施工便道、排水溝布設,鋼隔柵安裝,原有管線箱涵破除等頂管專業分包工程及相關的全部內容施工。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環保的承包方式。三、合同工期。計劃開工日期:2017年3月1日,計劃竣工日期2017年9月30日,工程總日歷天數214天,自總承包方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并滿足總包各節點工期進度要求。四、工程質量標準。五、分包合內價款。5.1合同價款(暫定)合同費用總額6197865.80元,其中不含稅價5583662.88元,簡額614202.92元。5.2合同承包方式:采用固定單價包干形式,同時包工包料、包機械、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環保。合同專用條款第20條:工程價款支付。20.1總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價款的具體時間和金額:在總包方收到業主工程款的前提下,按月完成工程量并獲得確認的60%支付進度款:分包工程施工完成并辦理完工結算后付款至結算額的85%;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年內付款至95%,本工程保修金為結算總價款的5%,待保修期滿后扣除應由分包方承擔的費用后一次性全額無息付清。22.1本工程保修金為總價款的5%。24.1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限為2年”。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人員進行施工,并己施工完畢。被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0000元。2018年2月6日,長春市鴻興管道建設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吉林省鴻興管道集團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5日,經原告申請,被告審核驗收后,雙方結算確認,原告完成工程總結算金額為4356254.37元
判決結果
一、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吉林省鴻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3338441.65元;
二、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吉林省鴻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以尚欠工程款3338441.65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2020年5月6日至實際支付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吉林省鴻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250元,減半收取計17625元,由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6754元,由吉林省鴻興建設集團負擔87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翟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馬萌萌
判決日期
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