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崗崗與被告亨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張濤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崗崗、被告亨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侯寶倉、被告張濤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亨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翎蕓因故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程崗崗與亨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張濤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1022民初655號
判決日期:2020-06-23
法院:甘肅省環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程崗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由被告亨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濤互負連帶責任向原告程崗崗給付承攬報酬64974元;2.判由被告亨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濤互負連帶責任向原告程崗崗賠償停工損失費9700元;3.判由被告亨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濤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張濤借用被告亨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名稱甘肅十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資質承包位于環縣木缽鎮羅家溝村棗樹臺組沙礫路工程。2019年7月22日,被告張濤委托施工負責人賈浩南與原告協商一致并簽訂《邊溝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上述工程中邊溝修建工程,但施工所需建材由被告方選取并提供,待原告施工結束時按照實際工程量及每米49元的標準計付承攬報酬。協議達成后,原告立即組織人員施工。同年10月份,被告張濤委托賈浩南與原告再次口頭協商一致,約定由原告在上述相同施工點以同樣方式承建“八字”墻、涵洞滴水井等,并于施工結束時按照實際施工面積及方量計付承攬報酬。2019年11月下旬,原告施工結束,被告張濤借口拖延不予驗收,也未清算賬務。2019年12月下旬,被告張濤指示賈浩南對上述工程進行驗收后,張濤借口工程質量不達標拒絕付款。后原告自行清算賬務,被告亨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濤應付原告承攬報酬231850元,減去被告亨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濤支付的部分承攬報酬,下欠承攬報酬64974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亨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催要剩余承攬報酬,被告亨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被告張濤未同意付款為由拒付。另,在施工過程中,因被告張濤未及時選擇并提供建材導致窩工,給原告造成停工損失。自2019年8月份起至11月份期間,窩工共30天,原告額外支出租賃機械費3000元(30天×100元/天)、看大門張岐山勞務費2400元(30天×80元/天)、廚師李志紅勞務費3300元(30天×110元/天)、房屋租賃費1000元,以上共計9700元。
亨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被告亨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司并不認識原告,也未和原告簽訂過任何合同。被告張濤掛靠亨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資質中標承建環縣木缽鎮羅家溝村棗樹臺組沙礫路工程,對張濤和原告之間的事情不知情。亨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概下欠張濤二、三十萬元工程款未付。綜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張濤辯稱,原告和被告張濤簽訂合同及關于邊溝、八字墻、涵洞承建的約定均屬實,原告承包的工程均是按照米數計算,每米49元。被告張濤對原告所做米數不清楚,因原告干活存在缺陷,被告當時告知原告應對不合格部分進行返工,所以在丈量到1300米的時候原告就離開現場,案涉工程至今沒有結算并驗收。綜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確認事實如下:被告張濤借用被告亨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資質中標承建位于環縣木缽鎮羅家溝村棗樹臺組沙礫路工程。2019年7月22日,被告張濤委托施工負責人賈浩南與原告協商一致簽訂《邊溝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承包修建環縣木缽鎮羅家溝村棗樹臺組沙礫路工程中的混凝土邊溝。合同工期約定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9月22日,共計60天。合同價款約定:“按實際米數計算,每米49元。”合同第七條約定:“工程款結算:混凝土邊溝完成4000米,甲方向乙方支付10萬元;混凝土邊溝全部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完成邊溝費用。檢測工程竣工日后三個月內無任何施工質量問題則結清所欠余款。質保金扣20000元。”
合同簽訂后,原告即開工修建邊溝,施工所需建材由被告張濤提供。同年10月份,被告張濤委托賈浩南與原告口頭協商,約定由原告在上述相同施工地點以同樣方式承建“八字”墻、涵洞滴水井等,工程價款及計算方式與邊溝工程中的約定一致。2019年11月下旬,原告施工結束,要求被告張濤驗收丈量工程量,被告張濤以原告所做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未驗收丈量。后原告向被告張濤索要工程價款,被告張濤稱工程質量不達標拒絕付款。
被告亨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名稱為甘肅十方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變更為現名稱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程崗崗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67元,減半收取833.50元,由程崗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蘇麗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賈雁雁
判決日期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