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黃風軍、徐生峰因與被上訴人亨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亨盛公司)、范志俊、錢廣州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環縣人民法院(2019)甘1022民初25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黃風軍、徐生峰,被上訴人亨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亞斌,被上訴人錢廣州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范志俊經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風軍、徐生峰與亨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范志俊等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甘10民終1574號
判決日期:2020-05-25
法院: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黃風軍、徐生峰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環縣人民法院(2019)甘1022民初2583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請求依法改判支持黃風軍、徐生峰的一審訴訟請求;3.本案上訴費用由亨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范志俊、錢廣州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確定案由錯誤,黃風軍、徐生峰不僅提供石料還包括運輸、裝卸等其他費用,大部分為人工費,并非單純的買賣合同;2.一審判決亨盛公司與范志俊不承擔連帶付款責任明顯不當,亨盛公司應當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亨盛公司將工程承包給沒有施工資質和用工主體資格的范志俊,范志俊將部分工程分包給錢廣州,亨盛公司、范志俊、錢廣州應當對拖欠的農民工勞務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亨盛公司辯稱,1.本案實際系買賣合同關系,黃風軍、徐生峰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要求不是合同相對人的亨盛公司承擔責任;2.亨盛公司對于黃風軍、徐生峰與其他當事人之間建設的買賣合同完全不知情,因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范志俊未答辯。
錢廣州辯稱,欠款金額需要重新核算,欠付4人的款項,起訴時只有2個人,欠條中載明的金額在欠條出具后歸還了部分,下剩7.7萬元未支付。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4月18日,范志俊與甘肅十方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簽訂項目管控協議一份,協議約定由范志俊承建羅山川龍柏山村杜莊組臥牛掌至李洞子組花兒掌道路工程,工程造價1866615元。甘肅十方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收取合同價款的3%作為管理費。范志俊將該工程中的勞務部分分包給錢廣州。2018年5月3日,甘肅十方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向范志俊支付工程款638346元,2018年8月21日甘肅十方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向范志俊支付工程款250000元。2018年,黃風軍、徐生峰與錢廣州就買賣土沙石口頭達成一致協議,約定錢廣州在黃風軍、徐生峰處購買土沙石,由黃風軍、徐生峰負責運輸、裝卸等相關事宜。協議達成后,黃風軍、徐生峰開始給錢廣州供應土沙石,供應過程中,錢廣州向黃風軍、徐生峰支付了部分土沙石款。2018年8月27日,經黃風軍、徐生峰與錢廣州結算,錢廣州于同日向黃風軍、徐生峰出具了一份欠條,載明“今欠黃風軍、徐生峰給杜莊供土沙石費用玖萬捌仟貳佰元整欠款人:錢廣州”。前述欠條出具后,錢廣州向黃風軍支付了2000元,向魏孝春支付了5000元,未更換欠據。庭審中,黃風軍、徐生峰陳述該筆欠款屬多人所有,其中包括魏孝春、丁全武等人。甘肅十方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后更名為亨盛公司。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焦點一是本案案由問題。本案在庭審過程中,黃風軍、徐生峰認可其是向錢廣州供應土沙石,而非提供勞務,故本案的案由應變更為買賣合同糾紛。二是由誰承擔支付貨款的問題。黃風軍、徐生峰與錢廣州就供應土沙石口頭達成一致協議,協議達成后,黃風軍、徐生峰依照約向錢廣州供應了土沙石,錢廣州亦向黃風軍、徐生峰支付了部分土沙石料款,故黃風軍、徐生峰與錢廣州之間成立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真實,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錢廣州未按照約定付清全部土沙石料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故黃風軍、徐生峰要求錢廣州支付剩余土沙石款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應予支持。三是亨盛公司與范志俊是否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的問題。范志俊掛靠亨盛公司中標承建案涉工程,但與黃風軍、徐生峰達成土沙石供應協議的系錢廣州,并非亨盛公司與范志俊,黃風軍、徐生峰在庭審中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其與亨盛公司、范志俊之間存在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故亨盛公司與范志俊并非本案適格被告。且本案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黃風軍、徐生峰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向亨盛公司及范志俊主張權利,故黃風軍、徐生峰要求亨盛公司與范志俊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判決:一、由錢廣州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黃風軍、徐生峰土沙石款91200元;二、駁回黃風軍、徐生峰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55元,減半收取1127元,由錢廣州負擔。
二審中,亨盛公司圍繞黃風軍、徐生峰的上訴請求提交了新證據,對亨盛公司提交的支付范志俊工程款銀行匯款憑證,經審查,部分匯款憑證在一審庭審中已提交,因范志俊未到庭確認,故對上述證據不予采信。其余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55元,由上訴人黃風軍、徐生峰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閆雅麗
審判員沈晉芳
審判員郭振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朱瑾
判決日期
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