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地礦贛西地質工程勘察院(以下簡稱贛西勘察院)與被告大方縣水務局(以下簡稱水務局)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建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吳明月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地礦贛西地質工程勘察院與大方縣水務局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黔05民初135號
判決日期:2020-01-17
法院: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一、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勘察費3541464元,設計費1967480元,共計5508944元。二、判決被告從2015年2月12日起每日按照未支付勘察費的1‰的違約金1770732元、未支付設計費的2‰的違約金1967480元,共計3738212元(暫計,實際違約金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支付給原告。三、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其事實和理由是:水務局作為甲方,贛西勘察院作為乙方,雙方于2013年2月7日訂立《新建水電站勘察合同》和《新建水電站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合同》,甲方將大方縣三道坎水電站的勘察及設計發包給乙方。合同約定:“勘察費以項目總投資的4.5%計算,設計費以項目總投資的2.5%計算;甲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勘察費的,應當按照未支付勘察費的1‰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甲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設計費的,應當按照未支付設計費的2‰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麻窩寨水電站的勘查及設計,并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告交付了水電站的設計報告,三道坎水電站項目總投資額為78699200元,按照約定,被告需支付原告勘察費3541464元,設計費1967480元,共計5508944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結算并支付勘察費和設計費,而被告以各種借口不予結算和支付。2015年2月11日,春節將至,原告向被告提交書面申請,請求被告先支付部分勘查費和設計費給原告發放工人工資,其余款項以后再進行結算,但是,被告仍不予支付。綜上,原告認為,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了三道坎水電站的勘察及設計,并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告交付了水電站的設計報告,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但被告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合同約定的勘察費和設計費。根據相關規定,請求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大方縣水務局答辯稱,一、《新建水電站工程勘察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未成就,付款時間也未到來,原告無權請求被告向其支付勘察費3541464元和未支付勘察費的違約金1770732元。按照被告和原告簽訂的三道坎水電站的勘察合同第四條4.2.2項的約定,被告是分期且附條件向原告支付勘察費的。第一期為5萬元;付款條件是合同生效,原告進場施工,同時向被告提供該期付款金額的發票;付款時間是2013年3月1日前。第二期付款金額是35萬元;付款條件是原告完成現場勘察工作并向被告提交現場勘察完成報告,同時提供發票,付款時間是提交報告后5日內。第三期付款金額累計達勘察費總計的30%;付款條件是項目立項和總投資確定,同時原告向被告提交發票;付款時間是項目立項和總投資確定后5日內。第四期付款金額累計達勘察費總價的100%;付款條件是項目資金文件下達或投資人確定,同時原告向被告提供發票;付款時間是項目資金文件下達或投資人確定后5日內。勘察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原告支付了第一期5萬元。后來,由于原告未向被告提交現場勘察完成報告,以及項目未立項、項目資金未下達和投資人未確定,被告沒有義務向被告支付第二期、第三期和第四期勘察費。因此,原告無權要求被告支付勘察費3541464元和未支付勘察費的違約金1770732元。二、新建水電站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合同約定付款條件既未成就,付款時間未到來,原告無權請求被告支付設計費1967480元和未支付設計費的違約金1967480元。按照設計合同約定,被告是分期且附條件向原告支付設計費的。第一期為5萬元;付款條件是合同生效,原告向被告提供該期付款金額的發票;付款時間是2013年3月1日前。第二期付款金額是25萬元;付款條件是原告向被告提交設計成果,同時提供發票,付款時間是提交設計成果后5日內。第三期付款金額是設計費總價的30%;付款條件是設計成果審批通過,同時原告向被告提交發票;付款時間是設計成果審批通過后5日內。第四期付款金額累計達設計費總價的100%;付款條件是項目立項,資金下達或投資商確定,同時原告向被告提供發票;付款時間是項目資金下達或投資商確定后5日內。設計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第一期的發票,被告支付了第一期款5萬元。后來,由于原告只在2014年8月18日向大方縣水務局提交項目建議書,使得大方縣水務局無完整的設計成果送審,以及項目未立項,資金未下達和投資商未確定,即設計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未成就,付款時間也未到來,大方縣水務局沒有義務向原告支付第二期、第三期和第四期設計費。因此,原告無權請求被告支付設計費1967480元和違約金1967480元。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大方縣水務局提出反訴,請求:解除原告和被告于2013年2月7日簽訂的關于大方縣三道坎水電站的《新建水電站工程勘察合同》和《新建水電站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合同》。2、判決原告賠償被告損失10萬元。3、判決原告承擔本案反訴案件受理費。其事實和理由是:雙方簽訂的勘察合同和設計合同,約定將三道坎水電站的工程勘察工作和設計工作發包給原告完成。勘察合同第三條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交三道坎水電站的勘察成果資料(即報告)8份及1份電子文件,并對其質量負責。勘察合同第四條4.1.1項約定:勘察工作定于2013年2月25日開工,2013年4月25日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勘察合同第四條第4.2.2項約定:該合同生效后,原告進場施工,在2013年3月1日前,被告支付勘察費啟動金5萬元,原告完成現場勘察工作并向被告提交現場勘察完成報告后5日內支付勘察費35萬元;原告完成室內工作提交勘察資料,待項目立項和總投資確定后5日內累計支付該合同第四條第4.2.1項計算勘察費總價的30%;余款待項目資金文件下達或投資人確定后5日內累計支付該合同第四條第4.2.1項計算勘察費總價的100%;同時原告分階段提供等額正式發票。設計合同第四條約定:原告應在2013年6月25日向大方縣水務局提交三道坎水電站的項目建議書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各6份。設計合同第五條第5.1項約定:該合同生效后,在2013年3月1日前,被告支付勘察費啟動金5萬元,原告提交設計成果5日內支付設計費25萬元;審批通過后5日支付該合同第五條計算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費的30%,待項目立項,資金下達或投資商確定后5日內累計支付該合同第五條計算的設計費總價的100%;同時原告分階段提供等額正式發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該兩份合同的第一階段的啟動金各5萬元,原告提供了發票。勘察合同和設計合同的期限滿后,原告未提交勘察成果和設計成果,其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后來,經被告多次催告,原告才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告提交了設計合同約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送審稿);原告提交該報告的行為已逾期419天,這比約定的工期超出2倍還要多。至今為止,原告仍未向被告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勘察報告)和項目建議書。顯然,原告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被告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現在,就算原告提交項目建議書和勘察成果資料(即勘察報告),被告也爭取不到該項目的立項了,因為,爭取項目必須及時,否則,項目就會被其他地方搶走,或因逾期而得不到批準立項。也就是說,原告遲延履行債務的行為已致勘察合同和設計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綜上,原告在勘察合同和設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未向原告提交勘察成果和設計成果,其已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并且,經被告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向被告提交勘察成果和設計成果;再者,原告延遲履行債務的行為已致勘察合同和設計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被告可以解除勘察合同和設計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勘察合同和設計合同解除后,被告可以要求原告賠償其已經支付的該兩份合同約定的啟動金共計10萬元。
原告對被告的反訴答辯稱,水務局的反訴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水務局交付大方縣三道坎水電站可行性報告,該報告包含勘察測成果和設計成果,且該報告已由水務局提交畢節市水務局,召集各相關部門及專家進行會審,根據合同約定,原告已經履行完畢合同義務。原告不存在違約情形,雙方簽訂的合同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告交付可行性報告,應在交付可行性報告前向其水政股工作人員交付了勘察測成果,雖然交付時間超過合同約定時間,但確屬不可歸責原告的原因,并且通過雙方工作人員曾巧玲和葉正平通過QQ郵件方式協商一致,同意對合同期限進行展期,故在原告履行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被告無權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勘察費、設計費及違約金,請求駁回被告反訴請求。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及反駁被告的反訴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
第一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目的:原告是適格的訴訟主體。
被告質證認為,無異議。
第二組:《新建水電站工程勘察合同》、《新建水電站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合同》、《聯合經營證明書》、《收條》、《貴州省畢節市大方縣三道坎水電站可行性報告》及附件(含地勘察資料),證明內容:被告與原告于2013年2月7日簽訂了《新建水電站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約定:“發包人被告將大方縣三道坎水電站發包給原告,經雙方友好協商,該項目工程勘察費以“項目總投資”的4.5%計算,總價以項目總投資x4.5%為準。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撥付勘察費,每超過一日,應償付未支付勘察費的千分之一逾期違約金。”被告與原告于2013年2月7日簽訂了《新建水電站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合同》,合同約定:“該項目的設計費以項目總投資的2.5%計算,總價以項目總投資x2.5%為準。甲方應按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乙方支付設計費用,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乙方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的工作,并書面通知甲方。”《聯合經營證明書》的內容為:茲有地礦贛西地質工程勘察院與深圳市廣匯源水利勘測設計有限公司為長期合作伙伴,本次合作經營的貴州省大方縣的三道坎…….等水電站的勘測設計工作進行聯合經營,以地礦贛西地質工程勘察院作為本次聯合經營的主體單位。《收條》的內容為:今收到深圳市廣匯源送來的大方縣麻窩寨和三道坎新建水電站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各12份。收資料人:葉正平。《貴州省畢節市大方縣三道坎水電站可行性報告》綜合說明第3-24頁第十一行:工程投資估算本工程總投資7869.62萬元。其構成見表1-10。證明目的:1、《新建水電站工程勘察合同》和《新建水電站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2、原告已經按合同約定提交了勘察資料和設計報告,且被告大方縣水務局指定的工作人員已經簽收了,故原告已履行了自己的義務。3、被告大方縣水務局未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勘察費和設計費,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勘察費、設計費和違約金。4、投資估算編制原則執行部、省現行有關編制規定、辦法、定額,以2014年作為價格水平年,本工程總投資7869.62萬元。據此被告應支付勘察費3541329元、設計費1967405元,并承擔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的違約金。
被告質證認為,三性均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部分有異議,不能證明我方違約,只能證明4個事實,1.被告將三道坎水電站的勘察和設計發包給原告。2、原告應在2013年4月25日向被告提交勘察成果和設計成果,并對其質量負責。3、原告應在2013年6月25日向被告提交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4、被告向原告分期且附條件的支付勘察費和設計費。可行性報告只是設計成果之一,并非全部,還要包括勘察報告,勘察報告與可行性報告分別在兩個合同中,二者不能合并。對聯合經營證明書無異議。對收條,沒有原件核對,對真實性無法確定,但經核實,我方確實收到,對真實性認可。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不能證明原告履行了合同義務,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在我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直到2014年8月18日原告才向我方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但勘察測成果和項目建議書沒有收到。
第三組:貴州省畢節市大方縣麻窩寨水電站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審查會簽到表,證明目的:原告按合同約定提交的《貴州省畢節市大方縣三道坎水電站可行性報告》已經順利提交畢節市水務局組織各部門及專家進行審查,原告的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
被告質證認為,沒有原件核對,對真實性有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本案涉及三道坎水電站,不是大方縣麻窩寨水電站,與本案無關聯。
第四組:2013年8月12日《工作聯系函》,2013年8月29日大方縣水務局《工作復函》,2015年2月11日《申請付款報告》,2015年10月26日《工作聯系函》、QQ郵箱截圖三張,證明目的:1、雙方通過工作人員原告的曾巧玲和水務局的葉正平用QQ郵箱和郵寄的方式以《工作聯系函》及《復函》的形式一致同意將合同期限進行變更。2、延期交付勘察及設計成果是因為被告提出裝機容量小的問題后,要求更改設計而導致的。原告不承擔違約責任。3、因被告違約拒不支付勘察設計費,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告發送了《申請付款報告》,于2015年10月26日發送了《工作聯系函》,被告經多次催告均未履行付款義務,所以被告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被告質證認為,QQ郵箱和截圖的真實性無法確定,但我方未確定葉正平的QQ郵箱與原告作為單位與單位之間的聯系,葉正平也不是項目聯系人,也與其本人核實,其沒有收到過也沒有發出過。就算水務局的復函是真實的,水務局在該復函中同意延期的時間也是2013年10月底,要提交的也是三個成果,在此之前原告沒有提交。
被告為支持其對本訴的抗辯主張及其反訴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
第一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大方縣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方機編[2015]14號)、畢節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文件(畢市機編辦[2015]62號),證明大方縣水務局的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質證認為無異議。
第二組:《新建水電站工程勘察合同》、《新建水電站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合同》,證明:1.大方縣水務局將大方縣三道坎水電站的勘察工作和設計工作發包給原告完成。2.原告應在2013年4月25日向被告提交大方縣三道坎水電站的勘察成果資料(即勘察報告)8份及1份電子文件,并對其質量負責。3.原告應在2013年6月25日向被告提交大方縣三道坎水電站的項目建議書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各6份。4.被告是分期且附條件向原告支付勘察費和設計費的。
原告質證認為,對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第二、三個證明目的有異議,雙方通過2013年8月12日的工作聯系函與2013年8月29日的水務局的工作復函對合同履行期限進行展期變更,故第二個證明目的達不到。根據設計合同第6.1.3條和勘察合同第6.3條規定,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完成勘察成果和設計成果,水務局就應支付100%的工作報酬;
第三組:大方縣三道坎水電站勘察費發票、大方縣三道坎水電站設計費發票、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財政直接支付憑證、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報賬票據匯總單、計賬憑證,證明: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兩份合同分別約定的第一階段的啟動金各5萬元的發票后,于2013年4月16日及時向其支付了相應的啟動金各5萬元,即被告共計支付了10萬元啟動金。
原告質證認為無異議。
第四組:收條,證明原告直到2014年8月18日才向被告提交設計合同約定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送審稿)。
原告質證認為,無異議。
本院對各方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
第一組,被告無異議,予以確認。第二組,被告認可真實性,該組證據與待證事項相關聯,予以確認。第三組,該證據內容顯示系麻窩水電站,不能體現出涉案的三道坎水電站的審查情況,不予確認。第四組,該組無原件核對,且被告也不認可,不予確認。
對被告的證據。
第一組、第三組、第四組,原告無異議,予以確認。第二組,原告對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與待證事項相關聯,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作為甲方,原告作為乙方,雙方于2013年2月7日簽訂《新建水電站工程勘察合同》和《新建水電站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合同》。
《新建水電站工程勘察合同》約定被告將大方縣三道坎水電站場地的巖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含鑿井)、工程物探,地質構造、巖層特征、地形地貌及工程地質測繪的工程勘察任務發包給原告。第一條第1.5項約定:“工程勘察任務(內容)與技術要求:按現行國家《巖土工程勘察規范》及其它相關規范進行勘察,查明水電站場地的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和場地物質及組成條件,為擬建工程的地基基礎設計、變形及穩定計算、基礎施工提供有關巖土、水文地質、場地物質及組成技術參數和建議。測繪按照《工程測繪規范》及其他相關規范進行測繪地質構造、巖土特征、地形地貌及工程地質。”第三條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交三道坎水電站的勘察成果資料并對其質量負責。勘察人負責向發包人提交勘查成果資料8份及1份電子文件,發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數另行收費。”第四條4.1.1項約定:“勘察工作定于2013年2月25日開工,2013年4月25日提交勘察成果資料。由于發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開工或提交成果資料時,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辦理。”第四條第4.2.1項約定:“經雙方友好協商,根據2002《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該項目工程勘察費以“項目總投資”的4.5%計算,總價以:項目總投資×4.5%為準。”第四條第4.2.2項約定:“本合同生效后,原告進場施工,在2013年3月1日前,被告支付勘察費啟動金5萬元,原告完成現場勘察工作并向被告提交現場勘察完成報告后5日內支付勘察費35萬元;原告完成室內工作提交勘察資料,待項目立項和總投資確定后5日內累計支付該合同第四條第4.2.1計算勘察費總價的30%;余款待項目資金文件下達或投資人確定后5日內累計支付該合同第四條第4.2.1項計算勘察費總價的100%;同時原告分階段提供等額正式發票。”第六條第6.3項約定:“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工程停建而終止合同或發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時,勘察人未進行勘察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進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內時,發包人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額50%的勘察費;完成的工作量超過50%時,則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額100%的勘察費。”第六條第6.4項約定:“原告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日期)撥付勘察費,每超過一日,應賠償未支付勘察費的1‰逾期違約金。”第六條第6.5項約定:“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資料,每超過一日,應減收勘察費1‰。”《新建水電站工程勘察合同》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新建水電站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合同》約定,被告委托原告進行大方縣三道坎水電站項目建議書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第四條約定:原告應在2013年6月25日向被告提交三道坎水電站的項目建議書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各6份。第五條約定:“經雙方友好協商,根據200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該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費以‘項目總投資’的2.5%計算,總價以項目總投資×2.5%為準。合同生效后,在2013年3月1日前,被告支付勘察啟動金5萬元,原告提交設計成果5日內支付設計費25萬元;審批通過后5日支付該合同第五條計算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費的30%,待項目立項,資金下達或投資商確定后5日內累計支付該合同第五條計算的設計費總價的100%;同時原告分階段提供等額正式發票。”第6.1.3項約定:“合同履行期間,被告要求終止和解除合同,原告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被告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被告應根據原告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第6.1.4項約定:“被告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原告支付設計費用,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2‰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原告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被告。被告上級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被告均應支付應付的設計費。”第6.2.1項約定:“原告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分數向被告交付設計文件。”第6.2.3項約定:“由于原告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設計文件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2‰。”
上述兩份合同簽訂后,被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原告支付了兩份合同的第一期款項各5萬元,共計10萬元。2014年8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三道坎水電站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圖紙。
另,涉案水電站項目未立項
判決結果
一、駁回原告地礦贛西地質工程勘察院的訴訟請求。
二、駁回被告大方縣水務局的反訴請求。
本訴案件受理費76530元由原告地礦贛西地質工程勘察院承擔;反訴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被告大方縣水務局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可
審判員陳紅梅
審判員徐洪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詹淼
判決日期
202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