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寧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宏公司)與被告窯街煤電集團甘肅精益礦山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窯街煤電公司)、窯街煤電集團甘肅精益礦山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白銀東區(qū)土地整理一期三標段項目部(以下簡稱窯街煤電白銀東區(qū)項目部)、白銀市城市發(fā)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銀城投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在庭審中,原告依法撤回對窯街煤電白銀東區(qū)項目部的起訴,本院依法予以準許。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5)白民三初字第779號民事判決書,宣判后,原告不服判決向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甘04民終第105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重審。本院于2018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張乾香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段薇、魏邦慧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訴訟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