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寧夏天宏爆破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大慶油田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922民初2077號民事判決書、酒泉中院作出的(2019)甘09民終81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應交納案件款647444.69元,訴訟費41469元,執行費9289元,合計698202.69元。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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