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江蘇南通三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大連恒水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大連長興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21)遼0292民初66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江蘇南通三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恒水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
案號:(2021)遼02民轄終253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江蘇南通三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稱,一、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給付工程款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被上訴人已自認上訴人于2020年1月20日通過大連銀行向被上訴人出具電子商業承兌匯票五萬元。因此,在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交付承兌匯票后,雙方的法律關系已轉變為票據權利關系,被上訴人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向上訴人主張工程款實屬錯誤。二、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為票據權利義務關系,本案應為票據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訴人住所地為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所以本案的管轄法院應當為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案件移送至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董凱
審判員殷傳茂
審判員魏久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叢慶
書記員李玉萱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