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凱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泰公司)與被告蕪湖首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創公司)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凱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敏,被告首創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錢進、周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凱泰實業有限公司與蕪湖首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221民初2850號
判決日期:2021-07-16
法院:蕪湖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凱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撤銷蕪湖首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管理人作出的首創管異字××號《債權異議回復函》第3項;2、依法確認原告對被告享有58066459.45元債權,其中爭議的債權金額為4465422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6年1月25日,蕪湖縣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首創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登報公告申報債權。原告收到管理人的債權申報通知后,如實向管理人申報了債權并提交了相關證據,管理人審核后對相關債權進行了認定。2020年7月7日,原告向管理人遞交了《關于工程款債權確認的異議》,2020年8月2日,原告收到管理人作出的首創管異字××號《債權異議回復函》,該函對原告申報的第一項與被告關于蕪湖市××島中區(亞特蘭蒂斯莊園)×標段××號(原為×#樓)、×標段××號(原為×#樓或售樓處)、×標段××號《裝修合同》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產生的債權予以確認,此項申報債權認定數額共計人民幣42122870.10元,其中34521823.58元為工程款,原告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回復函對原告申報的第二項與被告關于蕪湖陽光半島英美法酒店總統套房裝修及智能化、外立面裝修項目、會所裝修項目、惠豐廣場四套樣板房市內裝修項目、劉陶王住宅市內裝修項目施工合同等工程款的債權予以確認,此項申報債權認定數額為24154259.35元,對蕪湖陽光半島英美法酒店總統套房裝修及智能化、外立面裝修項目、會所裝修項目、惠豐廣場四套樣板房市內裝修項目、劉陶王住宅市內裝修項目施工合同等工程變賣款優先受償,以上債權金額共計66277129.45元(即42122870.10元+24154259.35元),原告對以上無異議。但該函第3項認定被告已支付原告共計12676092元,原告對此有異議。經原告財務核對,被告支付工程款合計金額為5510000元,另原告于2011年1月10日與被告簽署了《房屋抵償工程款協議》,約定以房抵償工程款金額為7536092元,但是,在上述《房屋抵償工程款協議》履行過程中,被告沒有嚴格履行該抵債協議,存在重大違約行為,導致實際抵償工程款金額沒有達到協議約定的金額,具體情況如下:1、由原告出售的4套房地產(23-502、23-602、23-802、30-602),原告只收取了首付款,這4套房產銀行貸款合計金額為640000元全部打入被告賬戶,一分未轉給原告;2、抵債房產被法院查封4套(31-305、23-1104、59-201、38-103)合計金額為2116414元;3、其余還有4套(32-505、23-1106、32-1104、56-201)金額為2079008元,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已被被告再次轉賣;以上三項合計金額為4835422元(640000元+2116414元+2079008元=4835422元),因被告嚴重違反協議約定,應從協議約定的抵償金額7536092元中據實扣除,因此,實際以房抵債的抵償金額為2700670元(7536092元-4835422元=2700670元)。此抵債金額2700670元,加上已收款5510000元,被告實際支付原告款項為8210670元(2700670元+5510000元=8210670元),與首創公司破產管理人確認的已付款金額12676092元相差4465422元,原告申報債權金額應為58066459.45元(即66277129.45元-12676092元+4465422元)。管理人回復函確認的已付款金額明顯有誤,與事實不符,請求法院重新確認原告申報債權金額為58066459.45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首創公司辯稱:1、對凱泰公司申報的債權42122870.10元(其中有34521823.58元為工程款)、債權24154259.35元,合計66277129.45元及該款所涉工程款項目內容、來源,管理人無異議且確認。2、管理人經核實,首創公司共計向凱泰公司支付工程款12676092元(該款是以貨幣方式支付相應數額外,另雙方通過簽置的《房屋抵償工程款協議》,以陽光半島18套房抵償工程款抵工程款的方式,向凱泰公司支付7536092元,其中6套房屋已經實際抵償,抵償金額2700670元,尚有12套房屋未實際抵償,未實際抵償額為4835422元),此款應在上述66277129.45元中予以扣減,管理人認定凱泰公司債權為53601037.45元,是因原告自認已從首創公司通過貨幣方式支付5510000元加上以購房款抵工程款方式向原告支付7536092元,合計支付工程款債權數額為13046092元。管理人據此將其工程款債權確認(調整)為53231037.45元。原告的訴請主張混淆了工程款債權與購房戶債權性質,是判斷有誤,雖然管理人對其中6套房屋已經實際抵償,抵償金額2700670元,尚有12套房屋未實際抵償,未實際抵償額為4835422元無異議,但是,雙方通過協商簽訂了《房屋抵償工程款協議》和相應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其中部分商品房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系首創公司在未能償還工程款的情況下,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轉變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將工程款債權轉為購房戶債權,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故對訴請依法不應得到支持,請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提供的證據有:原告企業營業執照、被告企業信息、2020年7月22日首創管異字××號《債權異議回復函》、2011年1月10日《房屋抵償工程款協議》、被告提供的證據有:關于首創公司已付工程款的異議暨要求重新確認申報債權的函和首創公司財務記帳憑證),雙方質證后,均對對方所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但均對對方所舉證的關聯性、證明目的提出異議,本院認為雙方所舉證據,均能證明與本案存在一定關聯性,因此,對雙方所舉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裁定受理了首創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深藍律師事務所所擔任管理人。凱泰公司則依法向管理人申報了債權,管理人審核后對相關債權(其中有工程款優先債權)作出了認定。凱泰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管理人提出書面異議,管理人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首創管異字××號《債權異議回復函》,但凱泰公司僅對管理人回復函中的第3條“管理人經查閱相關會計憑證并與首創公司原財務人員核實,共計支付給債權申報人工程款人民幣12676092元,已經支付的工程應當予以扣除,扣除后,債權申報人剩余債權總額為人民幣53601037.45元(【42122870.10元+24154259.35元=】66277129.45元-12676092元)。”中的支付給其公司12676092元工程款提出書面異議并認為,首創公司支付工程款(貨幣方式)5510000元,2011年1月10日與首創公司簽署的《房屋抵償工程款協議》,以房抵償工程款金額為7536092元,合計13046092元,但因所抵償的房屋有被法院查封等原因,凱泰公司實際獲得以房抵債的抵償款為2700670元,尚有4835422元已無法通過以房抵債來獲得,管理人應予確認,對此,管理人認為,根據原告自認實際已支付工程款數額為13046092元,首創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數額為53231037.45元,原告未實際抵償數額4835422元,應另行向管理人申報購房戶債權,該等債權將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受償。
另查,涉案雙方于2011年1月10日簽訂的《房屋抵償工程款協議》載明:一、至本協議簽訂之日,首創公司尚欠凱泰公司裝修工程款(尚未決算)約貳仟萬元,首創公司用其開發的蕪湖縣陽光半島南區桂花園房產18套價值7536092元以抵償凱泰公司部分工程款,未抵償的工程款,首創公司仍有清償義務;二、首創公司特別承諾:1、首創公司保證上述抵工程款的商品房未因其它事由被查封、抵押或出售;2、首創公司保證在本協議簽訂后不得因首創公司原因導致抵工程款的商品房被查封、抵押,致使凱泰公司權利無法實現;3、首創公司保證抵工程款的房屋無產權上的爭議,現階段已能辦理房地產權證;4、首創公司保證在未征得凱泰公司書面同意情況下,不得出售抵工程款的房屋;三、本協議書簽訂后,凱泰公司即擁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權(包括但不限于自用、出租、轉讓、抵押等);凱泰公司可以隨時出售抵償的房產,抵償房產的售房款歸凱泰公司所有,該房暫由雙方簽訂房屋認購書和商品房預售合同,在正式辦理房屋產權證時,其產權過戶手續由首創公司與凱泰公司指定的購房人辦理,直接辦到凱泰公司指定的購房人名下。四、首創公司不因凱泰公司將該房轉讓需辦理相關手續(包括但不限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書》、開具發票、提供相關資料、辦理房地產權證及其他各項工作)為由而向凱泰公司和凱泰公司指定的購房人收取任何費用,首創公司在接到凱泰公司出具的同意將該房過戶的書面通知后方可與購房人辦理過戶手續。辦理過戶手續所需要費用由購房人按國家現行規定承擔。五、抵償房產的價格包括水、電、氣以及電視、電話、寬帶等入口相關配套費用。抵償房產的配套設施應達到首創公司對外銷售的同等標準。六、首創公司于2011年1月15日前將所抵償的房屋交付凱泰公司。七、如因非凱泰公司原因導致該房產權歸屬不清或不能按期取得該房產權等,凱泰公司可以單方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協議,首創公司應以現金支付所欠相應的工程款。八、違約責任:如抵償工程款的房屋因甲方原因被查封、抵押、出售或無法按時辦理房地產權證,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不能交付房屋價款20%的違約金,并提供其他房屋抵償或按照附件購房表的價格賠償該被甲方處置房屋的價值等條款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上海凱泰實業有限公司對被告蕪湖首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享有破產債權53231037.45元。
二、駁回原告上海凱泰實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262元,由被告蕪湖首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道輝
人民陪審員戴留根
人民陪審員崔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楊丹
判決日期
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