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無錫捷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江蘇五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價值300萬元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擔保
江蘇五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無錫捷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205民初2427號
判決日期:2021-05-29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江蘇五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30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對車輛查封的期限為二年,對不動產查封的期限為三年,對銀行賬戶的凍結期限為一年,申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七日內書面向本院申請續封或續凍,逾期未申請的,查封、凍結措施的效力期限屆滿自動消滅。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逾期不復議的喪失申請復議的權利。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唐潔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劉明坤
判決日期
2021-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