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無錫捷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威公司)與浙江創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的(2020)蘇0214民初4056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據該調解書:一、創業公司確認結欠捷威公司貨款2305710元、律師費55000元,合計2360710元,此款于2020年10月25日前支付600000元,2020年11月25日前支付900000元,余款860710元于2020年12月25日前付清。二、創業公司若有任意一期未按約履行,捷威公司有權就創業公司未支付的剩余全部貨款、律師費及創業公司應承擔的本案訴訟費用一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4907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9907元(已由捷威公司預交),由創業公司負擔(捷威公司已預交的訴訟費用不要求法院退還,由創業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前直接支付給捷威公司)。因創業公司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捷威公司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2380617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裁定本院(2020)蘇0214民初4056號民事調解書進入執行程序
無錫捷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與浙江創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214執3047號之五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對創業公司進行了財產調查,情況如下:創業公司名下有銀行存款59216元,本院扣劃后扣除執行費788元,將余款58428元發放給捷威公司。創業公司名下分別有位于浦江縣××路××號的不動產[產權證號分別為:01043259、浦國用(2008)字第0××5號]、位于浦江縣××街道××道××號××號的不動產[產權證號分別為:浙(2016)浦江縣不動產權第0004187號、浙(2016)浦江縣不動產權第0004188號]各1處,本院于2021年2月8日辦理了輪候查封,并分別向上述不動產首先查封法院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浦江縣人民法院送達參與分配函,要求就拍賣、變賣上述不動產所得價款參與分配。創業公司名下有浙GH××××別克牌、浙GH××××別克牌、浙GH××××尼桑牌汽車各1輛,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辦理了查封(查封期限2年)。創業公司名下無分支機構,無對外投資信息。本院委托浦江縣人民法院至創業公司住所地調查,亦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向創業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本案經執行,尚有2322189元未執行到位。
本院向捷威公司發出執行情況告知書、風險告知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創業公司的其他財產或線索。捷威公司未提供創業公司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不申請執行懸賞,同意本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以上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記錄等證據在卷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蘇0214民初4056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如申請執行人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吳成新
審判員鄭維和
人民陪審員顧秋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霍子琦
書記員吳夢炎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