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湖南省華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華原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興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寧市人民法院(2020)湘0482民初123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湖南省華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興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湘04民轄終84號
判決日期:2020-09-18
法院: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湖南華原公司上訴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本案并不涉及物權糾紛,故不應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中,所謂“爭議標的”應具有明確約定的合同義務,而不僅僅依據訴訟請求存在“給付貨幣”的內容,張興志的訴訟請求包括了合同約定以外的損害賠償內容,故對于沒有合同義務為基礎的訴訟請求不應當適用前述第十八條的規定。請求:撤銷湖南省常寧市人民法院(2020)湘0482民初1232號民事裁定,依法將本案移送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唐崇高
審判員賀清生
審判員何閏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鄧婕暉
書記員鄔倩
判決日期
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