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潤剛與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二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潤剛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靜、王小貴、被告中交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鴻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胡潤剛與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116民初1989號
判決日期:2019-11-28
法院: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胡潤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以及賠償五年工齡計五個月工資1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五年的年休假25天以及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13日節假日16天的加班費以及賠償12972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合同無效的雙倍工資差額2016年3月27日至2017年10月13日175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3月27日至2017年10月3日工作日休息日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的差額部分353909.4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不交生育保險產生的生育費用以及醫療費用4000元;6、被告支付原告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的文件導致原告至今不能重新就業的工資(2017年10月4日至2018年11月4日)的工資130000元;7、補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至2018年11月7日;8、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進入中交二公局工作。2016年3月27日被調往中交二公局馬普托大橋工作。因為公司領導劉江經常組織賭局,輸錢后就以公司名義大量克扣中方工作人員工資獎金生活費等,且數額非常巨大,原告不服,于2017年10月3日晚對公司領導劉江進行了實名舉報。當即被公司領導劉江打擊報復,于次日停工,并開始大量捏造原告工作能力不足的事實,解除勞動合同并強制遣返。所簽的勞動合同是2016年3月29日到達莫桑比克后迫于無奈簽訂,該合同沒有勞動部門的蓋章以及備案,所表述的內容也與法律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工作期間,從來沒有休息,全年每天上班時長在10到15小時,且長時間戶外高溫環境下超負荷工作,還不予發放高溫補貼以及加班費。在身心俱疲的情況下還被領導劉江要求休息后需配合參與其賭局,因原告每次都予以拒絕,隨即懷恨在心,打擊捏造原告工作不得力的虛假情況予以解除用工來報復。原告被遣返回國至今,被告一直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文件,導致原告不能在新公司就業。被告不給原告繳納社保,導致原告2018年XX月XX日出生的小孩不能報銷生育保險,且社保局也不發放失業金,此行為嚴重傷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加班費以及社保等事宜,均被被告以農民身份不是正式工沒有社保為由予以拒絕。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庭審中,原告變更其訴訟請求為:1、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59291元(2016年3月27日-2017年10月14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4月-2017年10月14日年休假工資134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3月27日至2017年10月3日工作日、休息日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的差額部分353909.4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不交生育保險產生的生育費用以及醫療費用4000元;5、被告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的文件導致原告至今不能重新就業的工資130000元(2017年10月4日至2018年11月4日);6、補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至2018年11月7日;7、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原、被告雙方勞動關系存續于2016年3月29日至2017年10月14日止,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原告工作崗位是現場生產,但后來實際崗位是庫房管理員。原告進入工地后,由于工作能力不足,工作態度不積極,造成工地北接線工區物資、小型機具賬目不清,極其混亂,不能滿足現場施工要求,且不服從現場管理,工區建議清退。2017年10月5日項目經理部給原告下發了《關于胡潤剛遣返回國的決定》,對原告進行遣返回國處理。2017年10月14日原告回國后,未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20條第一款規定到公司交接和辦理解除手續。之后原告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作出市勞人仲案字(高新)【2018】300號裁決,確定原、被告勞動關系于2017年10月14日予以解除。由此可見,原告以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索要賠償金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予以駁回。關于原告年休假的訴請,被告已給原告休了年休假,不存在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原告的該項請求應予駁回。原告的第三項訴訟請求系重復起訴;第四項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不應支持。關于原告的第五項訴請,因原告不能勝任工作,且經仲裁委依法解除勞動關系,故原告請求支付不能重新就業的工資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不予支持。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1、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份期間的工資表,證明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的基數是根據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加班工資包含延點工資等均應作為工資基數;2017年5月、6月份工資表可以看出被告未支付原告年休假應當享受的工資待遇,可以證明被告未安排原告休年休假。2、勞動合同第10.1條,證明合同約定的1萬元工資內不包含加班工資。3、市勞人仲案字(高新)【2018】300號案件的仲裁委庭審筆錄,證明被告仲裁期間認可他們采取的是每天8小時工作制。
被告為支持其辯稱意見,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1、勞動合同、工資表,證明原告在職期間的加班費、年休假及超出的工時均足額發放了工資;2、考勤表,證明原告主張的年休假工資不能成立,原告已休過年休假了。
經質證,本院對上述證據認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證據1-3與被告提供的證據1-2均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依法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原、被告簽訂《中交二公局莫桑比克馬普托大橋項目雇員勞動合同》,被告安排原告赴莫桑比克工作,原告擔任一區材料保管員。雙方合同約定的工資形式為計時工資,每月基本出勤工時270小時,每小時37.04元,計加班費,工資標準為每月10000元,按月結算發放。2017年10月5日,被告作出《關于胡潤剛遣返回國的決定》,將原告遣返回國。原告于2017年10月14日返回國內后再未去被告單位工作。此后,原告向西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作出市勞人仲案字(高新)【2018】931號裁決書:一、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胡潤剛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5946.68元;二、駁回胡潤剛其余仲裁請求。原告不服該裁決,訴至本院。庭審調解,原、被告各執己見,調解無果。
另查明,原告2016年4月加班12小時,5月加班4小時,6月加班15小時,7月加班17小時,8月加班21小時,9月加班30小時,10月加班32小時,11月加班15小時,2017年2月加班3小時,3月加班11小時,4月加班17.5小時,5月加班7小時,6月加班7.5小時,7月加班13小時,8月加班36.5小時,9月加班54.5小時,10月加班11小時。被告均按正常出勤向原告支付了工資。原告之子胡宸瑞出生日期為2018年XX月XX日。
原告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6月7日休假,休假期間未發放工資。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在卷作證,本院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潤剛加班工資差額5684.64元;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潤剛帶薪年休假工資540元;
三、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潤剛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6485元;
四、駁回原告胡潤剛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延鈺
審判員王華
人民陪審員高平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向瓊
判決日期
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