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潤剛與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二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潤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寧、被告中交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鴻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胡潤剛與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陜0116民初11201號
判決日期:2019-06-28
法院: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胡潤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3月27日-2017年10月13日高溫補貼17個月共計13125元;2、被告支付原告差旅費9800元;3、被告支付2016年3月27日-2017年10月13日工作日加班費以及節假日加班費共計182792.5元;4、被告補繳2012年10月25日-2017年10月13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生育保險;5、被告補發原告2016年1月1日-2017年10月3日十個月差額工資50000元;6、被告支付2017年10月4日-10月14日停工的工資4597.7元;7、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進入中交二公局工作,2016年3月27日至今任馬普托大橋建設工人,期間,被告未給原告辦理社會保險,工作期間也是全年無休,與國家的勞動法背道而馳,加班未安排補休,更沒有按規定支付被告加班費。工作期間,原告常被項目領導無故扣除餐費、獎金等,2017年10月3日后,被告勒令原告停工并將原告強送回國。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協商加班費及社保等事項,但被告均以原告為農民身份不是正式工,沒有社保為由予以拒絕,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第一,原告胡潤剛多次嚴重違反工作紀律,不能勝任工作,嚴重影響了被告的項目進度,故被告于2017年10月5日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西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市勞人仲字案(高新)【2018】931號裁決書認定胡潤剛于2017年10月14日與被告中交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第二,被告已按照勞動合同支付或履行完畢全部應付職工薪酬,胡潤剛無權再行主張要求高溫補貼、餐費、差旅費、加班費和差額工資。原告的工作地點馬普托位于莫桑比克南部,根據我國《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規定:“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3℃或在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的露天環境下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原告在項目工作時正值涼干季(4-9月),其要求17個月的高溫補貼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在職期間被告免費提供其餐飲伙食,因此原告要求餐補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訴求的差旅費,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疇,也不屬于工作所需的交通費用,不符合被告公司的財務報銷范圍。原告與被告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原告的工資形式為計時工資,計加班費,每月工資為10000元,被告已經足額支付其加班費,因此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其加班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另外,雙方與2017年10月4日解除勞動關系后,原告未繼續向被告提供勞動,被告不再負有繼續向原告支付工資的義務。第三,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被告發放給原告的薪酬中已經包含了社保,原告應自行繳納社保。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天氣預報截圖,證明工作期間超過給付高溫補貼規定的時間。
2、仲裁委庭審筆錄,證明被告自認扣除了差旅費6543元,被告認可原告每月工資為10000元,單位采取的工作標準是8小時制。
3、考勤記錄,證明原告每月工作超過300小時,超出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被告應支付加班費。
被告為支持其辯稱意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勞動合同書一份,證明原告的工資是計時工資,其月工資包含加班費,每月工資10000元。
2、工資表一份,證明原告的工作時間,被告按原告的工作的時間已支付加班費。
經質證,本院對上述證據認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證據1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可,但不能證明其證明目的,原告提供的證據僅能顯示其工作時的部分氣溫情況;原告提供的證據2、3,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被告提交的勞動合同,原告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但認可其簽字的部分,對于不認可的部分并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反駁,故本院對被告提交的勞動合同真實性予以認可,被告提供的工資表真實性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原、被告簽訂《中交二公局莫桑比克馬普托大橋項目雇員勞動合同》,被告安排原告赴莫桑比克工作,原告擔任一區材料保管員。雙方合同約定的工資形式為計時工資,每月基本出勤工時270小時,計加班費,工資標準為每月10000元,按月結算發放。2017年10月5日,被告作出《關于對胡潤剛遣返回國的決定》,將原告遣返回國。原告于2017年10月14日返回國內后再未去被告單位上班。此后,原告向西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仲裁委作出市勞人仲案字(高新)【2018】300號裁決書:一、確認胡潤剛于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7年10月14日予以解除;二、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胡潤剛2017年10月4日至10月14日期間的工資3333.6元;三、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胡潤剛差旅費6543元;四、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為胡潤剛補繳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間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五、駁回胡潤剛其他訴訟請求。原告不服該裁決,訴至本院。庭審調解,原、被告各執己見,調解無果。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在卷作證,本院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潤剛高溫補貼250元、差旅費6543元、停工工資3333.60元;
二、駁回原告胡潤剛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延鈺
人民陪審員姚可選
人民陪審員高平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向瓊
判決日期
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