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愛英、施福平、施華曉與被告倪立明、龍晟建設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張愛英、施福平等與倪立明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浙0702民初10917號
判決日期:2021-02-10
法院: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經審查,被告倪立明已因本案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愛英、施福平、施華曉的起訴。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黃小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書記員吳昱媛
判決日期
202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