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義縣白姆鄉水閣村村民委員會、武義縣白姆鄉西田村村民委員會與被告龍晟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湯素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武義縣白姆鄉西田村村民委員會、武義縣白姆鄉水閣村村民委員會等與龍晟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浙0723民初3036號
判決日期:2020-07-21
法院:武義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武義縣白姆鄉水閣村村民委員會、武義縣白姆鄉西田村村民委員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2010年10月28日簽訂的《武義縣白姆鄉水閣村桑葉塢項坑山塘工程》協議書;2、由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46576.70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原告擬修建武義縣白姆鄉水閣村桑葉塢項坑山塘工程,2010年9月26日,原被告就該工程達成施工洽談確認書一份,后于2010年10月28日就該工程簽訂協議書一份,協議中約定原告將武義縣白姆鄉水閣村桑葉塢項坑山塘工程發包給被告施工,合同總金額為人民幣465767元,工程工期: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并對工程質量,竣工結算,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均作了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后,被告陸陸續續完成了部分工程,但自約定的工程交付期限屆滿之后,被告并未依約按時按質的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項目,原告多次催討無果,致使目前原告村里幾百位村民多年來一直無法飲用上放心水。
綜上,原告認為:被告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理應按時按質交付修建工程,現被告的行為已經違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訴請于法有據,請求法院依法予以判準。
被告龍晟建設有限公司未作答辯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10年10月28日,武義縣白姆鄉水閣村村民委員會、武義縣白姆鄉西田村村民委員會因修建武義縣白姆鄉水閣村桑葉塢項坑山塘與龍晟建設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協議載明:武義縣白姆鄉水閣村村民委員會、武義縣白姆鄉西田村村民委員會擬修建的武義縣白姆鄉水閣村桑葉塢項坑山塘工程,接受了龍晟建設有限公司的投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并簽訂本協議,合同總金額465767元,工程工期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120日歷天),承包人的工期延誤,每延誤1天,處違約金500元,但最終的累計金額不超過合同結算價的10%。龍晟建設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后進行了施工,但至今工程未完工。
上述事實有原告在法庭上出示,經本院審核確認的協議書等證據和原告的陳述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解除2010年10月28日武義縣白姆鄉水閣村村民委員會、武義縣白姆鄉西田村村民委員會與龍晟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的協議書;
二、龍晟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武義縣白姆鄉水閣村村民委員會、武義縣白姆鄉西田村村民委員會違約金46576.7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62元(已減半),由龍晟建設有限公司負擔,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杜建躍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書記員劉麗
判決日期
20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