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林弟與被告楊英明、譚鴻、劉洪文、重慶萬州興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濤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于2021年4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第一次審理;后因本案案情復雜,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轉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5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第二次審理。原告張林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天萬,被告楊英明,被告劉洪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輝,被告興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茂祥均到庭參加二次庭審;被告興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其軍到庭參加第二次庭審;被告譚鴻經本院合法傳喚,兩次庭審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林弟與劉洪文,重慶萬州興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101民初2997號
判決日期:2021-09-06
法院: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張林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楊英明、譚鴻、劉洪文、興濤公司共同支付勞務工資20000元;2.訴訟費由楊英明、譚鴻、劉洪文、興濤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興濤公司將其總承包的萬州區萬山國際三期建設工程違法分包給譚鴻、劉洪文,譚鴻、劉洪文又將此工程再分包給自然人楊英明。楊英明雇請張林弟在該工地做砌墻工,工資為包工。務工結束后,楊英明一直拖欠勞務工資,經雙方結算,于2020年6月11日出具欠條一份,合計欠張林弟勞務工資20000元。欠條出具后,一直未支付。張林弟訴請法院判如所請。
楊英明辯稱,對張林弟訴請的金額無異議。張財、劉正梅、張林弟、況定洪組成班組在涉案工程做包工。工程完工后,由譚鴻和劉洪文負責收方,興濤公司按照工程量分別向張財、劉正梅、張林弟、況定洪支付了部分工資。雖然興濤公司支付給況定洪的20000元被楊英明挪用,但楊英明出具給4人的欠條不包含該20000元的,挪用的20000元由楊英明自行承擔。
譚鴻未作答辯。
劉洪文辯稱,劉洪文、譚鴻均系個人,無承包建設工程資質,故其與興濤公司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因違法分包而無效。張林弟系楊英明雇請,根據合同相對性,應由楊英明支付張林弟的勞務工資,劉洪文不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興濤公司作為總承包單位,將承建工程的勞務分包給個人,導致拖欠張林弟在內的農民工工資,應由興濤公司承擔張林弟工資支付責任。請求對本案參照已生效的判決同案同判,即判決興濤公司和楊英明承擔本案勞務報酬支付義務,駁回張林弟對劉洪文的訴訟請求。
興濤公司辯稱,興濤公司不認可張林弟訴請的金額,張林弟舉示的原始收方單與楊英明出具的完工單有較大出入,且該收方單中與張財出具的收方單部分存在重復計量,收方單和完工單均不應采信。此外,張林弟的務工形式為包工,不符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適用情形,請求法院駁回張林弟對興濤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張林弟系農村居民。興濤公司的是一家經營范圍包括建筑施工(二級)等項目的建筑公司。
2018年5月,興濤公司(發包方、甲方)與譚鴻、劉洪文(承包人、乙方)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將萬山國際三期39#-43#棟及相鄰棟號地下室及車庫(含人防)工程土建項目的勞務分包給乙方完成。乙方負責攪拌機搭設、場地硬化、基礎、主體、內外裝飾、模板安裝、內外架搭設、鋼筋制作綁扎、1米以內室外散水(及室內外水溝、蓋板、挖土)、勞務用工等;合同單價為包干合同;甲方施工代表為向繼,負責日常施工管理、協調工作、現場簽任用工、辦理洽商變更手續。雙方還就其他事項作了約定。
2019年3月,譚鴻請楊英明負責39-41號樓的勞務,雙方于2019年5月9日補簽《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譚鴻將萬山國際三期39#、40#、41#主體砌墻及車庫磚工所有工作分包給楊英明,內容包括反水、二次結構、打磚、砌墻、室內打掃、室外打掃(包括磚渣子、二次結構混泥土、瑕疵處理)輔助設備以及輔助材料包含在內。承包單價按250元/m3計算,按工程部付款節點為準支付楊英明勞務70%,所有磚工工作完工后經譚鴻驗收合格后付80%,余款在外架拆除后兩個月付清。雙方還就其他事項作了約定。
楊英明雇請張財、劉正梅、張林弟、況定洪組成的班組提供勞務。其中張財與劉正梅為一個班組,張財為大工,劉正梅為小工;張林弟與況定洪為一個班組,張林弟為大工,況定洪為小工;雙方約定勞務工資按工程量結算。工程完工后,張財、張林弟自行記錄的工單載明:張財、劉正梅所完成工程量應得勞務工資78655元,扣除興濤公司向2人支付的34680元及楊英明支付的3000元,尚有40975元未支付;張林弟、況定洪所完成工程量應得勞務工資為65465元。
另查明,興濤公司已向張林弟、況定洪分別支付工資20000元,楊英明另支付4000元,張林弟、況定洪包工工資尚有21465元(65465元-20000元-20000元-4000元)未支付。此外,況定洪將興濤公司支付的工資20000元交由楊英明支配。
再查明,2020年7月30日,本院對姜學臘等12原告分別訴楊英明、譚鴻、劉洪文、興濤公司的勞務合同糾紛系列案件作出民事判決,判決生效后,興濤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自動履行完畢。楊英明將姜學臘案的相關情況告知張林弟,并促成張林弟與王天萬建立委托代理合同關系,張林弟委托王天萬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提起本案訴訟前,楊英明將內容為“現欠張林弟在萬州萬山國際三期做包工的務工工資合計20000元。欠款人:楊英明,2020年6月11日”的《欠條》原件直接郵寄給王天萬。
訴訟中,張財、劉正梅、張林弟、況定洪均自認庭審前未見過該份欠條,不清楚欠條出具的時間。劉正梅、張林弟另自認4人實際完成工程量所對應的勞務工資與欠條金額不一致,是因為楊英明挪用了興濤公司支付給況定洪的20000元。張林弟另陳述其與況定洪約定包工工資的分配比例為2:1,即2人所完成工程量的勞務工資張林弟應得43643元、況定洪應得21822元;扣除張林弟已自行墊付給況定洪的工資6200元,況定洪在班組應得工資只剩15622元(21822元-6200元),興濤公司向況定洪支付的20000元另包含況定洪的零工工資
判決結果
一、被告楊英明、重慶萬州興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支付原告張林弟勞務工資20000元;
二、駁回原告張林弟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楊英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拒絕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長王靜
人民陪審員牟倫仲
人民陪審員梅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何先鋒
書記員楊敏
判決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