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譚忠全與被告楊英明、譚鴻、劉洪文、重慶萬州興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濤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于2021年4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第一次審理;后因本案案情復雜,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轉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5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第二次審理。原告譚忠全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天萬,被告楊英明,被告劉洪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輝,被告興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茂祥均到庭參加二次庭審;被告興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其軍到庭參加第二次庭審;被告譚鴻經本院合法傳喚,兩次庭審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譚忠全與劉洪文,譚鴻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101民初2996號
判決日期:2021-09-06
法院: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譚忠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楊英明、譚鴻、劉洪文、興濤公司共同支付勞務工資16600元;2.訴訟費由楊英明、譚鴻、劉洪文、興濤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興濤公司將其總承包的萬州區萬山國際三期建設工程違法分包給譚鴻、劉洪文,譚鴻、劉洪文又將此工程再分包給自然人楊英明。楊英明雇請譚忠全在該工地做砌墻工,工資為包工。務工結束后,楊英明一直拖欠勞務工資,經雙方結算,于2020年6月11日出具欠條一份,合計欠譚忠全勞務工資16600元。欠條出具后,一直未支付。譚忠全訴請法院判如所請。
楊英明辯稱,對譚忠全訴請的金額無異議。譚忠全帶領的“兄弟班”在涉案工程做包工,單價150元/m3。工程完工后,由譚鴻和劉洪文負責收方,未結清勞務工資。興濤公司按照工程量的70%向譚忠全所在兄弟班的成員轉賬支付工資共計55000元,另楊英明借支生活費5000元,尚有16600元未支付。
譚鴻未作答辯。
劉洪文辯稱,劉洪文、譚鴻均系個人,無承包建設工程資質,故其與興濤公司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因違法分包而無效。譚忠全系楊英明雇請,根據合同相對性,應由楊英明支付譚忠全的勞務工資,劉洪文不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興濤公司作為總承包單位,將承建工程的勞務分包給個人,導致拖欠譚忠全在內的農民工工資,應由興濤公司承擔譚忠全工資支付責任。請求對本案參照已生效的判決同案同判,即判決興濤公司和楊英明承擔本案勞務報酬支付義務,駁回譚忠全對劉洪文的訴訟請求。
興濤公司辯稱,興濤公司不認可譚忠全訴請的金額,雖然楊英明出具了欠條,但不足以證明譚忠全在工地務工的事實。此外,譚忠全的務工形式為包工,不符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適用情形,請求法院駁回譚忠全對興濤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譚忠全系家庭戶居民,其戶籍所在地屬于農村范圍。興濤公司的是一家經營范圍包括建筑施工(二級)等項目的建筑公司。
2018年5月,興濤公司(發包方、甲方)與譚鴻、劉洪文(承包人、乙方)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將萬山國際三期39#-43#棟及相鄰棟號地下室及車庫(含人防)工程土建項目的勞務分包給乙方完成。乙方負責攪拌機搭設、場地硬化、基礎、主體、內外裝飾、模板安裝、內外架搭設、鋼筋制作綁扎、1米以內室外散水(及室內外水溝、蓋板、挖土)、勞務用工等;合同單價為包干合同;甲方施工代表為向繼,負責日常施工管理、協調工作、現場簽任用工、辦理洽商變更手續。雙方還就其他事項作了約定。
2019年3月,譚鴻請楊英明負責39-41號樓的勞務,雙方于2019年5月9日補簽《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譚鴻將萬山國際三期39#、40#、41#主體砌墻及車庫磚工所有工作分包給楊英明,內容包括反水、二次結構、打磚、砌墻、室內打掃、室外打掃(包括磚渣子、二次結構混泥土、瑕疵處理)輔助設備以及輔助材料包含在內。承包單價按250元/m3計算,按工程部付款節點為準支付楊英明勞務70%,所有磚工工作完工后經譚鴻驗收合格后付80%,余款在外架拆除后兩個月付清。雙方還就其他事項作了約定。
楊英明雇請譚忠全帶領的“兄弟班”提供勞務,約定單價按150元/m3計算報酬。工程完工后,譚忠全與楊英明進行結算,工程總量為510.70m3。興濤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直接向譚忠全班組的成員支付了勞務工資共計55000元,另楊英明支付生活費5000元。
2020年7月30日,本院對姜學臘等12原告分別訴楊英明、譚鴻、劉洪文、興濤公司的勞務合同糾紛系列案件作出民事判決,判決生效后,興濤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自動履行完畢。楊英明將姜學臘案的相關情況告知譚忠全,并促成譚忠全與王天萬建立委托代理合同關系,譚忠全委托王天萬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提起本案訴訟前,楊英明將內容為“現欠譚忠全在萬州萬山國際三期做包工的務工工資合計16600元。欠款人:楊英明,2020年6月11日”的《欠條》原件直接郵寄給王天萬。
庭審中,譚忠全自認庭審前未見過該份欠條,不清楚欠條出具的時間。譚忠全另自認兄弟班其他工人的工資已由其墊付完畢
判決結果
一、被告楊英明、重慶萬州興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支付原告譚忠全勞務工資16600元;
二、駁回原告譚忠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5元,由被告楊英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拒絕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長王靜
人民陪審員牟倫仲
人民陪審員梅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何先鋒
書記員楊敏
判決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