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譚兆忠訴被告譚鴻、劉洪文、重慶萬州興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向軍武、被告劉洪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呂輝、被告重慶萬州興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其軍、張茂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譚鴻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譚兆忠與劉洪文譚鴻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01民初12204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三被告立即連帶支付原告尚欠勞務工資112797元和從2019年7月14日至付清之日的資金占用利息;2.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18年5月,原告到譚鴻、劉洪文合伙承建的萬州區××國際××號樓工程工地從事板子拼接工作,2019年3月完工后被告未及時給付工資。2019年7月13日,譚鴻、劉洪文與原告結算并向原告出具完工單,載明2018年5月到9月欠原告工資69390元,已領取45000元后剩余24390元,2018年10月到2019年3月欠原告工資88407元,上述共欠112797元,欠條有工地負責人劉佳林簽字確認。
被告譚鴻未作答辯。
被告劉洪文辯稱,譚鴻、劉洪文承包的是39到43號樓,對完工單真實性無異議,但重慶萬州興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該項工程,應由該公司承擔支付責任。
被告重慶萬州興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公司將勞務分包給譚鴻、劉洪文,原告從事的板子拼接不屬于勞務分包的范疇,本質是廢舊材料收購即將工地剩下的材料整理后銷售給譚鴻、劉洪文,是為了節約譚鴻、劉洪文的材料款,不受項目部的考勤考核,對工程實體上沒有任何益處。公司與原告不存在任何關系。完工單只是針對一個單項工程的結算,應該向出具完工單的相對方追索。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重慶新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發包人,重慶萬州興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擔××國際××期39#-43#樓、3#車庫B區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維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標;工程內容為××國際××期39#-43#樓、3#車庫B區施工圖設計范圍的土建及安裝工程;承包范圍為施工圖紙上所示的基礎工程、主體工程、初裝修、外墻裝修、節能保溫、給排水、電氣設備安裝、消防工程、電梯安裝及室外附屬工程等。2018年5月,重慶萬州興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發包方、甲方)與譚鴻、劉洪文(承包人、乙方)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甲方將××國際××期39#-43#棟及相鄰棟號地下室及車庫(含人防)工程土建項目的勞務分包給乙方完成;乙方負責攪拌機搭設、場地硬化、基礎、主體、內外裝飾、模板安裝、內外架搭設、鋼筋制作綁扎、1米以內室外散水(及室內外水溝、蓋板、挖土)、勞務用工等;合同單價為包干合同;甲方施工代表為向繼,負責日常施工管理、協調工作、現場簽任用工、辦理洽商變更手續。2018年5月26日,重慶萬州興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與譚鴻、劉洪文(乙方)簽訂《建筑工程周轉材料、機具設備(租賃)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將××國際××期39#-43#棟及相鄰棟號地下室及車庫(含人防)工程所需的周轉材料、機具設備租賃承包給乙方完成,由乙方采取租賃或購買的方式組織到位,確保工程使用;周轉性材料包括竹跳板、雙面覆模板等,由乙方負責周轉性材料、機具、設備、低值易耗品的租賃或采購的全部費用,周轉性材料(包干)多層建筑和別墅區夾層建筑按建筑面積計算、地下室車庫和多層洋房以下夾層按每平米50元;結算和付款方式為乙方按照施工進度完成后,達到合同約定支付節點經甲方項目部專職結算人員辦理手續,辦理的工程進度款及結算手續經甲方現場主管核定、簽字后報甲方領導審批,乙方要求材料供應商及設備租賃商據實提供增值稅發票后甲方財務轉賬至供應商或租賃商的賬戶。同日,重慶萬州興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與譚鴻、劉洪文(乙方)簽訂《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合同書》,約定乙方進場時應向甲方提交進場作業人員名單和施工人員的勞動合同、身份證復印件并辦理大門進出考勤卡。
原告于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受譚鴻、劉洪文的雇請到上述工地從事板子拼接。2019年7月13日,譚鴻、劉洪文向原告出具兩張完工單,載明原告共完成拼接板12663張,合計157797元,已領取45000元,剩余112797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完工單、身份證復印件,被告劉洪文提交的本院(2020)渝0101民初3603號民事判決書,被告重慶萬州興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建筑工程周轉材料、機具設備(租賃)承包合同》、《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合同書》等證據和到庭當事人的陳述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譚鴻、劉洪文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譚兆忠勞務工資112797元和資金占用利息(以112797元為基數,從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譚兆忠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28元,由被告譚鴻、劉洪文負擔并徑行支付給原告譚兆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員夏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李杰卓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