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龍騰建工有限公司與被告新疆華泰中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第三人陳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經審理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2日、6月25日、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新疆龍騰建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義豐、被告新疆華泰中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林澤三次庭審均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陳華于第二、三次庭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新疆龍騰建工有限公司與新疆華泰中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新2323民初10號
判決日期:2020-11-17
法院:呼圖壁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新疆龍騰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4月27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3226594.77元,并承擔經濟損失3114981.5元(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按年利率4.75%計算工程款利息2206526.5元,其它誤工損失908455元);合計:26341576.27元;3、確認原告在上述應得工程款范圍內,就其所承建的被告工程在折價或變賣后享有優先受償權;4、判令被告承擔鑒定費用30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27日,原、被告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自被告處承包呼圖壁縣“金地新世界”小區工程,承包價為52428889元。合同簽訂后,原告進入施工,至2017年7月,因被告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導致工程全面停工,至今無法復工,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被告新疆華泰中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是借用原告資質進行施工備案,并非將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故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該合同未實際履行,全部工程由第三人陳華實際施工,原告沒有參與,故原告主體不適格,不應給付原告工程款。涉案工程未完工,未進行工程竣工驗收,故未迖到法定和約定的付款條件。原告對工程量計算錯誤。被告沒有支付工程款義務,故不應承擔利息。誤工損失應由實際施工人承擔。鑒定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第三人陳華述稱,第三人陳華和原告是合作關系,雙方共同出資,由原告以其名義進行招投標,并與被告簽訂合同,在建設局備案,由原告繳納保險、勞動統籌等,原告全權委托第三人陳華對工程總負責,工程中的主材以原告名義進行采購并付款,工程建設所獲取的利益由原告及第三人陳華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現第三人陳華同意原告以其名義向被告主張工程欠款。原、被告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已實際履行。因地勘變了,增加了一部分費用,第三人陳華代表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補充合同即《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以部分門面房折抵工程款,并不代表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廢,沒有履行。被告未按照進度付款,導致停工,并非未完工,故被告應支付原告工程款。因被告未按約定付款,導致人工、設備誤工損失均應由被告承擔。被告應當承擔利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告、第三人陳華對原告提交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份、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1份、銀行客戶回單5張的真實性認可,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建筑設備材料租賃合同》1份、《租賃合同》1份、欠條1張、送貨單1張、入庫單2張、清單1份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該組證據系原告與案外人之間往來的單據、合同,原告未提供證據佐證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且該組證據并不能直接證實誤工損失,故本院對該組證據的效力不予確認。原告、第三人陳華對被告提交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份、銀行流水6張附清單的真實性認可,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與第三人陳華是合作關系,雙方共同投資,由原告以其名義于2016年4月27日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在住建局備案,由原告購買工程主材并付款,由第三人陳華對該工程總負責。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自被告處承包呼圖壁縣金地新世界小區(一期)工程,承包價50447713.85元;工期487天;被告于合同簽訂后至開工前,一次性支付預付款即合同金額的30%,按月支付工程款;承包人項目經理為胡兆軍。后第三人陳華作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與被告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范圍與上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致,并約定開工時間為2016年5月1日,竣工時間為2016年11月30日,合同價52428889元,承包方自愿向發包方繳納2000000元質量安全保證金,主體封頂后退還承包方,承包方愿以工程總價30%的工程款來購買發包方的門面房,門面房一樓二樓均價按9800元/平方米計算。第三人陳華在該合同上承包方“委托代理人”處簽名。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開始施工,至2017年8月30日停工至今。被告總計支付原告6700000元。因被告無錢繳納押金,原告為其借支2650000元,通過第三人陳華轉賬支付給被告。
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新疆新建聯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對原告已完成工程量及已完成工程量造價進行鑒定,該公司出具鑒定意見書,評定已完成工程量總造價25426594.77元,原告支付鑒定費30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新疆龍騰建工有限公司與被告新疆華泰中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被告新疆華泰中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新疆龍騰建工有限公司工程款21376594.77元,利息1774257.36元;
三、被告新疆華泰中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新疆龍騰建工有限公司鑒定費300000元;
四、原告新疆龍騰建工有限公司就其工程價款21376594.77元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五、駁回原告新疆龍騰建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書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008元,由原告新疆龍騰建工有限公司負擔15954元,被告新疆華泰中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590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龐海花
審判員齊夢程
人民陪審員于敏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蔣興哲
判決日期
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