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斌、李云志、邱治軍訴被告趙建民、馬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6月25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斌、李云志、邱治軍及原告李云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奎,被告趙建民、馬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濱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吳斌、李云志等與趙建民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2324民初863號
判決日期:2020-01-22
法院:貴州省晴隆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吳斌、李云志、邱治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兩被告共同償還工程余款79.05萬元和逾期利息16萬元共計95.05萬元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判決兩被告共同承擔實現債權必要費用3萬元。3.判決兩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3年3月,三原告共同訂立書面合伙協議,欲承接中緬天然氣、原油管道工程貴州省晴隆縣沙子段水保工程。同年3月20日,三原告商定由合伙人吳斌與發包人之一趙建民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對工程量、合同價款、付款方式、驗收標準、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均進行了約定。2014年年初,原告方按時按質完成了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2015年5月20日,雙方指派代表進行了工程結算。被告方代表馬超向原告方代表吳斌出具了情況說明。情況說明內容:“2013年4月至2014年,吳斌、李云志、邱治軍在貴州晴隆承包我公司水工保護工程,由于業主方還未驗收,暫定施工工程量為292萬元,已支付183.45萬元,余款為108.55萬元。經雙方協商余款待業主驗收合格后一年內支付”。從2015年5月20日起至本案起訴時止,被告方分6次向原告方支付了295000元,還應支付790500元。經多次討要,被告方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綜上所述,根據原被告雙方訂立的書面合同,被告逾期付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趙建民、馬超辯稱:我方工程款已全部結清,不存在拖欠行為,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合同簽訂方為吳斌,我方不可能向每一個人進行結算;二、我方結算方式為現金和轉賬兩種方式;三、雖然為合同糾紛,但是更多的是個人的結算方式,借條上清楚寫明抵扣工程款,借條最早日期為2013年,與2010年無關,借條抵扣合法;四、具體支付金額、時間、對象庭審已作說明,不再陳述;五、原告方資金的利益分配、款項分割與我方無關,與本案無關。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趙建民和馬超合伙并借用廊坊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資質,承包了中緬天然氣、原油管道工程(國內段)線路附屬工程,初期由趙建民負責全面工作,后因趙建民身體不適,由馬超負責全面工作。吳斌、李云志、邱治軍口頭協商由三人合伙承包上述工程中貴州晴隆沙子段的水保工程后,由吳斌作為乙方于2013年3月20日與作為甲方的趙建民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載明:工程名稱為中緬天然氣、原油管道工程(國內段)線路附屬工程;工程地點為貴州省晴隆縣沙子鎮;合同綜合單價為漿砌石人民幣350元/立方米,包括砂石料、材料運費、基礎開挖、地基處理、人工工資以及村民阻工等一切不可預見的費用。2013年3月28日,吳斌、李云志和邱治軍簽訂書面的《合作協議》,對三人的出資、分工及利潤分配等內容進行了約定。
吳斌、李云志、邱治軍三人承包得上述工程后于2013年4月1日開始施工,2014年1月完工。2013年7月16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間,吳斌合計收到工程款183.45萬元。2015年5月20日,馬超與吳斌、李云志、邱治軍對工程款做了初步結算,馬超出具了《情況說明》,《情況說明》載明:“2013年4月至2014年,吳斌、李云志、邱治軍在貴州晴隆承包我公司水工保護施工,由于業主方還未驗收,暫定施工工程量為292萬元,已支付1834500元,余款為1085500元。經雙方協商余款待業主驗收合格后一年內支付。如這期間產生水工保護設施維修費用,由吳斌、李云志、邱治軍三人共同承擔。”馬超出具上述情況后,通過李云志母親蔣瓊連的賬戶付款295000元。同時查明,趙建民、馬超承包的案涉工程于2015年全部完工,2017年8月通過驗收。
上述事實,有各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及原告方提交的《工程承包合同》、《合作協議》、收條、《情況說明》、個人明細對賬單等證據及本院對雙方當事人制作的電話記錄在卷為憑,經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趙建民、馬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向原告吳斌、李云志、邱治軍支付工程欠款790500元。
二、駁回原告吳斌、李云志、邱治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803元,由被告趙建民、馬超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可以在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張先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員鄭金熠
判決日期
202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