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緒海與被告河北佳意空調凈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意公司)、定州市第二醫院(以下簡稱定州二院)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緒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義書、被告佳意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妍慧、李金霞、被告定州二院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鄭緒海與河北佳意空調凈化工程有限公司、定州市第二醫院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682民初1142號
判決日期:2019-12-21
法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鄭緒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1809.16元及利息6721.2元(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7年12月30日暫計算至2019年2月27日,實際要求計算至償還完畢之日)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初,被告河北省定州市第二醫院(以下簡稱“定州二院”)將定州市第二醫院新址建設項目綜合樓凈化安裝工程發包給被告河北佳意空調凈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意公司”),2016年9月30日,佳意公司將其中的通風系統工程分包給原告鄭緒海,并簽訂定州市第二醫院通風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量據實結算。合同簽訂后原告帶領工程隊進場施工,工程最終于2017年12月份完工。2017年12月27日原告與佳意公司簽訂工程量結算單,按照已完工程量最終核算工程總價款為244467.16元,除去之前已向原告支付的工程進度款121462元及其他款項1196元,仍欠原告121809.16元。經原告多次催要,佳意公司拒不支付。綜上所述,原告已按約定將工程施工完畢并進行了支付,已如實完全履行了約定的義務,但被告未按約定如實履行付款的義務,給原告造成了極大地損失。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照《合同法》及《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如訴請為盼。
被告佳意公司辯稱,根據原告在庭審中的舉證情況再詳細描述,工程的投入使用不是原告所說的時間,投入使用時間是2018年1月1日。
被告定州二院辯稱,我們醫院不認識原告,我們醫院是河北佳意公司通過國家正規的法律招投標簽訂的正規合同,到目前為止,我醫院已經按合同約定給佳意公司結算完畢。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原告鄭緒海與被告佳意公司簽訂定州市第二醫院通風分包合同,將定州市第二醫院新址建設項目綜合樓凈化安裝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合同約定總價為379777.96元,承包方式為包清工、包輔材、包機械。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進場施工,但未施工完畢,2017年8月28日后原告不再繼續施工。2017年12月17日原告與被告佳意公司對原告所施工的工程量進行了核對,原告完成了工程量價款為244467.16元。被告定州二院已將工程款全部給付被告佳意公司。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分包合同、結算單、(2018)冀0105民初3747號民事判決書、(2019)冀01民終5219號民事判決書等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北佳意空調凈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鄭緒海工程款244467.1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還款完畢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日期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71元,由被告佳意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代敬輝
人民陪審員劉敏
人民陪審員王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孫丹丹
判決日期
2019-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