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河北佳意空調凈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意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鄭緒海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8)冀0105民初37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河北佳意空調凈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妍慧和李金霞、被上訴人鄭緒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佳意空調凈化工程有限公司、鄭緒海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1民終5219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河北佳意空調凈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依法撤銷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5民初3747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兩份工程施工合同,盡管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具體的完工日期,但是合同約定了工程的進度是按照上訴人的指示進行的。雖然上訴人認可了被上訴人完成的工程量,并簽訂了工程結算單,但是并不代表上訴人放棄追究被上訴人給上訴人造成的損失,雖然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故上訴人有權要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損失,上訴人在一審中已將被上訴人未完成的工程另行承包給他人,并提供了已付款的憑證,上訴人實際支付的工程款項遠遠大于被上訴人未完成的工程量,上訴人多支付的工程款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損失,請二審法院在依法核實法律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鄭緒海答辯稱,1.計劃生育工程在施工期間有上訴人的老板和我還有我聘請的樊小輝,我們三方達成的一致意見,以后的工程由樊小輝負責,并對我做的工程量進行了確認和結算。2.定州二院工程我一直在施工,老板也找了另一撥人在施工,他們干他們的,我們干我們的,我們一直堅持到工程完工并對設備進行了調試,我們的工程量,上訴人已經進行了確認并結算。
河北佳意空調凈化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16832.54元,并支付違約金24234.03元,罰款900元,共計141966.57元;2、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河北省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院改建項目潔凈實驗室工程通風分包合同,約定被告在項目所在地按照甲方的規定,在圖紙范圍內進行通風系統施工。該總價款暫定154567.80元,單價固定,工程量據實結算。后在履行過程中,由于被告方人工不足,無法在規定期限之內全部完工。現被告已簽字確認完成工程75255.16元,剩余81467.4元工程未完工。為趕工期,原告不得已另行找其他施工隊,原告支付通風施工人員74880元,保溫工程為29592元工程款,共計104472元,多支付的23004.6元工程款,應當由被告賠償,被告未按期完工的違約金12220.11元,共計35224.71元。2016年9月30元,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定州市第二醫院通風分包合同,約定被告在項目所在地按照甲方的規定,在圖紙范圍內進行通風系統施工。該總價款暫定379777.96元,單價固定,工程量據實結算。后經原、被告雙方確認,被告完成的工程量為244067.16元,剩余80092.8元工程,由于被告方人工不足,無法在規定期限之內全部完工。為了趕工期,原告不得已另行找其他施工隊,原告支付樓頂機房結算55266.24元,保溫工程51208.5元,通風37533元工程款,清工29220元,共計173227.74,原告多支付工人的工程款為93134.94元,應當由被告賠償。2017年12月27日,被告翻修工程的損失為696元,被告因未按工期完成,須支付違約金12013.92元,共計105844.86元。被告在履行合同中,由于未按照合同中約定的規則文明施工,認可罰款900元。上述合同履行中,被告應當賠償原告損失116832.54元,并支付違約金24234.03元,罰款900元,共計141966.57元。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解釋以及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特將此案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9月3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定州市第二醫院通風分包合同,定州市第二醫院新址建設項目綜合樓凈化安裝工程委托給鄭緒海施工,合同約定總價為379777.96元,承包方式為包清工、包輔材、包機械。合同簽訂后,被告按照合同約定進場施工,但未施工完畢,被告不再繼續施工。2017年12月17日原告與被告對被告所施工的工程量進行了核對,被告完成了工程量價款為244467.16元,還有被告未完成135310.8元的工程價款。對上述事實原告提交分包合同及被告于原告工作人員簽字確認的完成工程量核對單。原告陳述因被告未能完成定州市第二醫院新址建設項目綜合樓凈化安裝工程后將剩余工程轉包喬中力、裕華區建文空調暖通材料商行、朱澤勝、薛三、延平、李曉萌,共花費1732274.74元,為此原告多支付工程款為93134.94元,其中裕華區建文空調暖通材料商行部分分包合同支付的現金51208.5元;朱澤勝、薛三、延平、李曉萌的工資是由原告公司財務鞏文龍通過其個人浦發銀行賬戶轉給朱澤勝名下的。在定州二院的工程結束后,原告方找清潔工人進行保潔花費29220元,沒有票據。原告河北佳意空調凈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鄭緒海施工后陸續支付被告工程款6次共計121462元。2017年6月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河北省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院改建項目潔凈實驗室工程通風分包合同,原告將河北省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院改建項目潔凈實驗室工程通風分包給被告施工,工程價款為154567.80元,承包方式為包清工、包輔材、包機械。合同簽訂后,被告按照合同約定進場施工,但未施工完畢,被告不再繼續施工。原告提交2017年12月27日被告簽字確認的通風施工隊工程價款單,證明被告承認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價款為75255.16元,剩余工程價款為79312.64元。原告河北佳意空調凈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鄭緒海施工后陸續支付被告工程款2次共計39733.59元。原告陳述因被告未能完成全部工程,后將剩余通風工程轉包給樊小輝、薛三、薛磊、王春梅、朱澤勝、延平、李曉萌、李鐘秋、李明廣這些個人來完成,其中樊小輝、薛三、薛磊、朱澤勝、延平、李曉萌、李鐘秋,都是通過原告公司財務人員鞏文龍賬戶轉給他們,梁永強、王春梅、李明廣是現金支付,以上10人共計工資總數為74880元。原告又同錢集坤2017年8月23日簽訂的保溫施工合同,支付現金29592元。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原告主張被告賠償損失,其提供兩份工程施工合同及結算單等證據為證。被告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已履行完畢,被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不應賠償原告的損失。根據原告出示的合同及被告提交的結算單來看,雙方對工程的施工期限未作約定,被告撤離施工現場后,原告對被告已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的核對及驗收并簽字確認,在向被告結算后雙方的合同已實際解除,亦證實被告已履行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原告自愿另與他人簽訂合同對未完成的工程進行施工應自行承擔后期相關費用,故原告提出的主張,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河北佳意空調凈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139元,由原告河北佳意空調凈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39元,由上訴人河北佳意空調凈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淑然
審判員姜瑞祥
審判員黃良濤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周雪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