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河北佳意空調凈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意空調凈化工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鄭緒海及原審被告河北省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計劃生育研究院)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9)冀0105民初39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佳意空調凈化工程有限公司、鄭緒海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1民終9169號
判決日期:2019-09-05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河北佳意空調凈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在一審庭審中,上訴人向法院提供了支付工程款的銀行流水,用以證明上訴人已經向被上訴人的工人在計劃生育研究院的工程中支付了工程款。被上訴人在多次開庭中一再強調上訴人支付款項的工人為被上訴人的工人,并且每個案件中,被上訴人陳述一致。故上訴人認為已經全額支付被上訴人工程款。然而一審法院在做出判決時未做考慮。故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將此案訴至貴院,請依法裁決。
鄭緒海答辯稱,1、雙方簽訂分包合同后,分包合同未約定施工工期,乙方按甲方計劃進行施工。2、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變更了之前簽訂的分包合同,變更之后上訴人與他方簽訂的合同與我方沒有任何關系,我方不存在違約行為。
河北省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院答辯稱,被上訴人跟我方沒有合同關系,我們項目的總包是河北省建工集團,建工集團和我單位共同找上訴人做潔凈實驗室,但是工程結算我公司是對總包建工集團,不對上訴人。
鄭緒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121.57元及利息1937.94元(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7年12月30日暫計算至2019年2月27日,實際要求計算至償還完畢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等一切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2017年6月2日被告佳意空調凈化工程公司與原告簽訂《河北省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院改建項目潔凈實驗室工程通風工程分包合同》,將其承建的河北省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院改建項目潔凈實驗室工程通風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承包方式為包清工、包輔材、包機械,承包范圍為圖紙范圍內通風系統施工;該工程預算總價暫定為154567.8元,本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工程量據實結算;工程款支付方法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留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滿后付清,質保期為兩年。
二、2017年12月27日經雙方核對被告佳意空調凈化工程公司給原告出具工程價款結算單,確認原告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價款為75255.16元。原告認可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9733.59元和其他款項400元,扣除已支付的款項后尚欠工程款35121.57元。
三、原告主張,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支付利息。被告主張,根據合同約定工程款中有5%是作為質保金的,質保期為兩年,現在還未達到支付5%質保金的時間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工程分包合同及工程價款結算單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依據該工程分包合同及工程價款結算單證明的事實,可以證實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為被告施工所完成的工程量價款為75255.16元;結合原告認可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9733.59元和其他款項400元,扣除已支付的款項后尚欠工程款35121.57元,本院予以確認。雙方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約定,將應支付原告工程款的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為兩年,現原告未舉證證明質保期已滿,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量價款5%質保金的條件尚未成就,被告關于現在還未達到支付5%質保金時間條件的抗辯主張成立。據此計算,被告應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數額為31358.81元(75255.16元-75255.16元×5%-39733.59元-400元),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部分(31358.81元)訴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質保金部分,待質保期滿后,原告可另行起訴主張權利。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從雙方共同核對簽字確認的工程價款結算單來看,并不體現被告對原告施工所完成的工程質量存在爭議,故在雙方核對結算后,被告應及時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而原告自結算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項,給原告造成利息損失客觀存在,結合案件事實,根據公平原則,對原告主張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所欠工程款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提出的因原告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問題,因被告已另案起訴,是否能夠得到支持,與本案原告的訴求并不矛盾,故被告關于待該案審理結果出來后再結合所欠工程欠款和賠償損失的數額進行核算和支付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一審判決如下:一、被告河北佳意空調凈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358.8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所欠工程款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支付)。二、駁回原告鄭緒海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26元,減半收取,由被告河北佳意空調凈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63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有一、二審庭審筆錄及相關證據材料在案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26元,由河北佳意空調凈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潔
審判員陳愛民
審判員宋廣道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崔嬌嬌
判決日期
2019-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