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理水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理水泥公司)與被告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安邦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理水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振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云南安邦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大理水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云2901民初668號
判決日期:2021-07-22
法院: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大理水泥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水泥買賣合同》;2.判令被告云南安邦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貨款81104.20元;3.判令被告云南安邦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本金81104.20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當庭撤回其第1項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2017年1月1日,被告因承包漾濞縣中醫醫院建設項目施工需購入一批水泥,與原告簽訂了《水泥買賣合同》,向原告購買水泥。合同約定結算方式為先款后貨,雙方同時還就貨物規格、數量、單價、供貨時間、運輸方式等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后,自2017年1月份至2017年7月份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交付了貨物。雙方分別于2017年4月12日及2019年5月21日就貨物品種、數量及金額進行了對賬,雙方經過最終結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確認函》,確認截止2019年5月21日扣除已貨款954000元(被告最后一次支付貨款時間為2018年8月)后,被告欠原告水泥款81104.20元未付。該款經原告多次催索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云南安邦公司未到庭應訴及陳述答辯意見。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據本院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被告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大理水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貨款81104.20元及該款自2018年9月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42元,減半收取1071元,由被告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馮曉麗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楊艷姣
書記員李凡
判決日期
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