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山市隆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區住建局)與被告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安邦公司)、第三人隆陽區隆城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區隆城投資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區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張雪嬌、李彥瑾,第三人區隆城投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學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云南安邦公司及委托代理人朱巧玲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保山市隆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0502民初5317號
判決日期:2021-06-11
法院: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區住建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349.520319萬元,并以多付工程款為基數,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返還完畢之日止的資金占用費(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30%計算;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1年12月原告就保山市東河防洪綜合整治項目-清華湖土方工程標段施工工程委托德宏州宏業招標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公開招標,被告中標該工程。2012年1月13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青華湖土方工程A1標段湖面挖土方、土方外運、小島土方回填及擋墻支砌、駁岸擋墻支砌等工程發包給被告施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150天,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工程量按實際結算方式確定,合同價款暫定為1258.251551萬元,最終工程結算價以審計部門審定的價格為準;合同同時對合同價款的調整、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的承擔、質保期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委托第三人具體負責該項目,包括項目的日常管理、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工程結算辦理等與項目有關的事項。合同履行過程中,受原告的委托,第三人分多次共計向被告支付工程款2043.6845萬元。2016年10月27日,被告、第三人及監理方、設計單位等參與了工程的竣工驗收并完成了工程的竣工備案手續。同時第三人與被告就工程款進行了結算,送審結算價為2147.789257萬元,最終審定結算價為1694.164181萬元。而第三人自項目實施以來,已經累計向被告支付工程款2043.6845萬元,即第三人己經超額支付工程款349.520319萬元。根據雙方《建筑安裝工程結算書》確定的審定金額,被告多收取了工程款349.520319萬元,其應予返還。
被告安邦公司未到庭應訴答辯。
第三人述稱,對原告起訴的事實及訴訟請求無異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原告提供的四組證據,經第三人質證,其對證據的三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第三人當庭提交《會議紀要》及隆城發(2011)16號文件,經原告質證,其對證據的三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被告安邦公司未到庭對上述證據發表質證意見,視為對其質證權利的放棄,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庭審舉證、質證、認證及法庭調查,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2011年12月原告就保山市東河防洪綜合整治項目-清華湖土方工程標段施工工程委托德宏州宏業招標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公開招標,被告中標該工程。2012年1月13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將保山市東河防洪綜合整治項目-青華湖土方工程A1標段湖面挖土方、土方外運、小島土方回填及擋墻支砌、駁岸擋墻支砌等工程發包給被告施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150天,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工程量按實際結算方式確定,合同價款暫定為1258.251551萬元,最終工程結算價以審計部門審定的價格為準;合同同時對合同價款的調整、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的承擔、質保期等內容進行了約定?!焙贤炗喓?,原告委托第三人具體負責該項目的日常管理、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工程結算辦理等與項目有關的事項。2016年10月27日,被告、第三人及監理方、設計單位等進行了工程竣工驗收,并于2018年4月13日完成了工程竣工備案手續。合同履行過程中,第三人受原告的委托自2013年1月6日至2017年8月25日止先后十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合計2043.6845萬元。經第三人與被告就工程款進行了結算,確認送審結算價為2147.789257萬元,最終審定結算價為1694.164181萬元。第三人代原告向被告多支付了工程款349.520319萬元(2043.6845萬元-1694.164181萬元)。
另查明,2020年9月至11月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上浮30%為年利率5.005%
判決結果
由被告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返還原告保山市隆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當得利款項349.520319萬元及資金占用費(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按年利率5.005%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4762元,減半征收17361元,由被告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楊合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趙慶陽
判決日期
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