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劉大彪與被執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普洱市思茅區法院(2020)云0802民初813號民事判決書,郵寄向被執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繳款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等執行材料,責令被執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以下義務:由被執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請執行人劉大彪支付拖欠的勞務費98000.00元,并支付從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3月12日按照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2940.00元,合計100940.00元,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實際付清勞務費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由被執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請執行人劉大彪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計算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由被執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1159.5元、執行費1414.00元。但被執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劉大彪、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云0802執1894號
判決日期:2021-06-25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通過網絡查控,對被執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全國范圍內的銀行、互聯網銀行、證券、車輛登記、不動產登記、工商總局(工商登記信息)等進行財產查詢,通過傳統查控,查明被執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思茅區有工程款,本院依法向思茅區進行扣留、提取,但未實際扣留到位,需到條件具備后思茅區才能實際協助扣留、提取至思茅區人民法院賬戶。對被執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及周邊進行財產調查,經窮盡執行調查措施,查其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對被執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費強制懲戒措施。并已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劉大彪,申請執行人劉大彪表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執行筆錄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
綜上所述,申請執行人享有的債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但債權的實現取決于被執行人是否有履行債務的能力。本案中,被執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經本院向申請執行人劉大彪釋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劉大彪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且申請執行人劉大彪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現本院將依法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待今后發現有財產可供執行時,申請執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請恢復本案的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米思哲
審判員陶永平
審判員蔡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劉杰
判決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