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利川市利銘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重慶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興起、陶朝剛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巫山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渝0237民初3315號民事判決。上述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申請執行人利川市利銘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巫山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被執行人重慶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從2014年12月7日起以50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及違約金至付清之日止;由被執行人重慶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給付案件受理費6206元、保全費5000元。同日,巫山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執行案件號:(2017)渝0237執1643號】。在巫山縣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2018年3月14日,巫山縣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后因被執行人未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利川市利銘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向巫山縣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未果,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請提級執行
利川市利銘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重慶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
案號:(2020)渝02執恢8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經本院審查決定將巫山縣人民法院(2017)渝0237執1643號執行案件提交本院執行,并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在執行過程中,雙方于2019年1月3日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查封被執行人唐興起、陶朝剛所有的巫山縣黛溪老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巫山縣××街道××村××組的房屋以及其他構筑物。2019年12月12日,本院裁定中止巫山縣人民法院(2016)渝0237民初3315號民事判決的執行。2020年3月23日,申請執行人利川市利銘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重慶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興起、陶朝剛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同時向其送達廉政監督卡,風險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但被執行人重慶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興起、陶朝剛至今未履行義務,且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本院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證券機構、不動產登記部門、車輛登記部門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重慶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興起、陶朝剛名下的財產。現查明:
被執行人唐興起、陶朝剛所有的巫山縣黛溪老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巫山縣××街道××村××組的房屋以及其他構筑物,因該土地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該建筑物暫無法予以評估和拍賣,待該建筑物的土地登記手續完善后再進行司法處置。另被執行人唐興起于2001年9月10日與巫山縣建設委員會簽訂的《巫山縣新縣城停車場及管理承包經營合同》,經本院與巫山縣人民政府協商,相關手續尚未辦理,待完善相關手續后再予以評估和拍賣。
本院通過委托調查、實地走訪等形式分別對被執行人重慶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興起、陶朝剛的住所地以及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重慶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興起、陶朝剛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利川市利銘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重慶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興起、陶朝剛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利川市利銘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重慶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興起、陶朝剛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債權未能實現
判決結果
巫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3315號民事判決未執行到位債權的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被執行人重慶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興起、陶朝剛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利川市利銘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重慶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興起、陶朝剛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徐家清
審判員熊峰
審判員楊尚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譚建川
書記員毛國玉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