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成都金控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唐興起、重慶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澤瓊等追償權糾紛一案,本案被執行人應支付申請人案款本金6586770元及相應利息,并承擔本案執行費。經本院總對總及點對點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車輛、房屋及股權等財產,申請執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及下落。本院已將被執行人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申請人也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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