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惠科銀河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惠科銀)與被告洛陽熱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熱力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惠科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友飛、李松奎,被告熱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佰德、王海州均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現已審理終結
中惠科銀河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洛陽熱力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豫0303民初4053號
判決日期:2021-04-22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惠科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運營費人民幣1269650元;2、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項的逾期付款利息暫計人民幣23375.47元(按年利率6%計算自2018年03月1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8年1月25日簽訂了《洛陽熱力有限公司供熱中心4×35T/H蒸汽鍋爐煙氣治理工程運營合同》,雙方約定洛陽蒸汽鍋爐項目的合同運營費為每年25393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2017年度的運營服務,但被告未按約定支付運營費,目前尚有1269650元的運營費用未支付。雙方約定,發生糾紛由西工法院管轄。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未予支付合同的運營費,已構成違約。
熱力公司辯稱:原告起訴答辯人支付運營費不具備條件,根據合同約定運營費需要經過核算確認,原告數額不是核算后的數額,且合同約定對于環保罰款應由原告承擔,原告沒有扣除。答辯人于2018年6月1日向西工法院訴原告要求原告與答辯人簽訂的原告本案所依據的運營合同解除,并要求原告賠償損失,如果另一案件中該合同解除,則原告依據什么向答辯人要求運營費,故答辯人要求本案中止審理,等待另一案件的結果。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查明,
1、2018年1月25日,熱力公司(發包方)與中惠科銀(承包方)簽訂了《洛陽熱力有限公司供熱中心4×35T/H蒸汽鍋爐煙氣治理工程運營合同》(以下簡稱運營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承包方中惠科銀根據自有設備和技術,為發包方熱力公司七一路供熱中心鍋爐煙氣進行脫硫脫硝除塵運營服務,并使脫硫脫硝除塵裝置口出煙氣主要參數控制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1.3.1約定運營費用總價一年2539300元,其中供暖季1729000元,非供暖季810300元,以此為理論估算金額(暫定)作為支付運營費用款的依據,實際收取費用取實際用煤量計算產生的運營費用與估算費用低者為準;1.3.4約定,雙方確認,運營費供暖期分兩次支付,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支付供暖季運營費用50%,即人民幣864500元,剩余運營費用于2018年3月15日之前支付實際應付剩余的供暖季運營費用,實際供暖季運營費以核算后確定,非供暖期也分兩次支付;依據3.2.5、3.2.6約定,本系統正常運行期間(因發包方原因造成脫硫脫硝設備不正常除外),因承包方設備及運營問題,出現煙氣排放未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排放標準的,造成發包方發生環保罰款的,承包方承擔由此給造成的環保罰款,環保罰款以當地環保部門出具的罰單為準;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發包方在連續2次環保大檢查中不合格或罰款的,承包方除承擔相對應的罰款外,因此為發包方造成的其他損失由承包方承擔。合同還對其他方面做了約定。庭審時,原被告均認可該費用雙方并未進行核算,原告稱其訴求的數額是合同中約定的數額減去被告已支付的數額。
原告提交轉賬支票兩張及發票兩張,以證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部分運營費,共計864500元。原告還提交《設備移交告知函》、《關于保障市熱力七一路供熱站春節期間正常運行相關問題的函》、《洛陽熱力有限公司供熱中心4*35T/H蒸汽鍋爐煙氣治理工程2018年非供暖季運營計劃》、《關于洛陽熱力有限公司七一路供熱中心代付款委托函》、《關于鍋爐原煙氣氧量過高、煙氣溫度過低、在線監測不準的告知函》若干份、《關于洛陽熱力有限公司脫硫脫硝除塵一體化設備停止運營的第二次告知函》及《洛陽在線對比數據》等,以證明原告多次依據合同向被告申請支付費用,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支付義務,且被告煙氣治理不達標的原因并非原告的原因,被告的環保罰款與原告無關。
被告向本院提交《工作聯絡函》若干份、《關于洛陽熱力有限公司工作聯絡函的回函》若干份以及幾十份原被告之間的來往告知函、承諾函等,被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中惠科銀發送的《解除函》一份,要求解除與原告簽訂的上述運營合同,被告還提交《洛陽熱力有限公司1號煙囪2017年9月1日-2018年5月1日自動檢測數據》若干份、《檢測報告》一份,2017年12月5日、2018年8月27日,洛陽市環境保護局分別對熱力公司作出的《洛陽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兩份,罰款被告110萬元,2018年10月22日,河南省環境保護廳對熱力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被告40萬元,以證明因為原告的原因導致被告超標排放被環保部門罰款,該罰款應由原告承擔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中惠科銀河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437元,由原告中惠科銀河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紅穎
人民陪審員趙彥鋒
人民陪審員孟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國君
判決日期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