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黔06民終1112號
判決日期:2021-08-26
法院: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上訴人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8616元,減半收取4308元,由上訴人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唐正洪
審判員田芳
審判員向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周希男
書記員雷芳
判決日期
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