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8民初28號《民事判決書》,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向被執行人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該公司支付申請執行人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14572.80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承擔本案執行費14546.00元的義務
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首次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0628執1186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8-25
法院: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中,經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協議約定:一、申請執行人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請解除被執行人貴州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賬戶的凍結;二、本案標的款1214572.00元及訴訟費7866.00元、執行費14546.00元,共計1236984.00元。由被執行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20日前支付申請執行人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0.00元及執行費14546.00元;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元;2021年9月30日支付10000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222438元;三、申請執行人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本案的執行,作終結執行處理
判決結果
終結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28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
如被執行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按協議約定期限履行義務,人民法院可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陳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龍翔
書記員劉翼
判決日期
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