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被申請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一案,2020年5月27日申請人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依法對被申請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存款人民幣3000000.00元進行凍結或者查封被申請人同等價值的財產
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黔0628財保36號
判決日期:2020-11-04
法院: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依法對被申請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存款人民幣3000000.00元進行凍結或者查封被申請人同等價值的財產。保全期限為一年(時間從2020年5月27日至2021年5月26日止)。
案件申請費用5000.00元,由申請人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龍金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趙香
書記員吳秋燕
判決日期
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