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人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黔0628執異17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06執復18號
判決日期:2020-09-14
法院: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2020年5月27日,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同日,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財保36號民事裁定,裁定凍結被執行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300萬元或者查封被執行人同等價值的財產。2020年5月28日,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執保54號執行裁定,裁定額度凍結被執行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銀行存款300萬元。2020年6月3日,被執行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供位于松桃苗族自治縣松桃北部工業園區的營業用房作擔保,請求變更保全標的物,解除銀行賬戶的凍結。同日,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執保54號之一執行裁定,裁定解除對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銀行賬戶的凍結,查封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位于松桃苗族自治縣松桃北部工業園區翡翠國際城2號樓2層的營業用房2-2-2號、2-2-3號、2-2-7號、2-2-8號。2020年6月9日,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執行異議,2020年6月16日,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執異17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異議申請。
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查明,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松桃支行、中國建設銀行松桃支行、貴陽銀行松桃支行、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松桃信用社開列賬戶共5個,賬戶余額不足萬元。賬戶被凍結后提供相應財產作擔保,2020年6月3日,解除對其銀行賬戶的凍結,同時查封擔保財產。
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認為,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被額度凍結后提供相應財產擔保,依法應當裁定解除保全。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異議理由不成立,依法應當駁回。
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復議稱,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擔保的位于松桃苗族自治縣松桃北部工業園區翡翠國際城2號樓2層的營業用房2-2-2號、2-2-3號、2-2-7號、2-2-8號目前只是基本完成主體結構建設,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根本不能實現訴前保全的目的。請求撤銷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黔0628執異17號執行裁定。
本院查明,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在辦理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前財產保全一案中,2020年5月28日,裁定額度凍結被執行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銀行存款300萬元。2020年6月3日,被執行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位于松桃苗族自治縣松桃北部工業園區的營業用房作擔保,請求變更保全標的物,解除銀行賬戶的凍結。同日,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對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銀行賬戶的凍結,查封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位于松桃苗族自治縣松桃北部工業園區翡翠國際城2號樓2層的營業用房2-2-2號、2-2-3號、2-2-7號、2-2-8號。2020年6月16日,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異議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黔0628執異17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劉世江
審判員李志軍
審判員黃常舒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付永俊
書記員肖艷飛
判決日期
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