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執行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一案,2020年5月27日申請執行人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依法對被執行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存款人民幣3000000.00元進行凍結或者查封被執行人同等價值的財產。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黔0628財保3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依法對被執行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存款人民幣3000000.00元進行凍結或者查封被執行人同等價值的財產。本院在執行(2020)黔0628財保36號《民事裁定書》過程中,依法額度凍結被執行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工行貴州省銅仁松桃支行開戶賬號為XXXXXXXXXXXXXXXX的銀行存款3000000.00元、被執行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貴陽銀行銅仁松桃支行開戶賬號為XXXXXXXXXXXXXXXX有銀行存款3000000.00元、被執行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松桃苗族自治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開戶賬號為XXXXXXXXXXXXXXXX的銀行存款3000000.00元、被執行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開戶賬號為XXXXXXXXXXXXXXXX的銀行存款3000000.00元、被執行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松桃苗族自治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九龍湖信用社開戶賬號為XXXXXXXXXXXXXXXX的銀行存款3000000.00元,凍結期限為一年,即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
貴州銘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請保全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變更擔保、解除凍結、查封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0628執保5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7-07
法院: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現被執行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供位于松桃苗族自治縣松桃北部工業園區翡翠國際城X號樓X層的營業用房X-X-X號、X-X-X號、X-X-X號、X-X-X號作為等值擔保財產,請求變更保全標的物,解除對以上銀行賬戶的凍結。并提供相應財產用于保全的,本院依法準予。為此
判決結果
一、解除對被執行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工行貴州省銅仁松桃支行開戶賬號為XXXXXXXXXXXXXXXXX的銀行存款3000000.00元、被執行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貴陽銀行銅仁松桃支行開戶賬號為XXXXXXXXXXXXXXXXX的銀行存款3000000.00元、被執行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松桃苗族自治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開戶賬號為XXXXXXXXXXXXXXXXX的銀行存款3000000.00元、被執行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開戶賬號為XXXXXXXXXXXXXXXXX的銀行存款3000000.00元、被執行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貴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松桃苗族自治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九龍湖信用社開戶賬號為XXXXXXXXXXXXXXXXX的銀行存款3000000.00元的凍結。
二、查封被執行人貴州省松桃玖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位于松桃苗族自治縣松桃北部工業園區翡翠國際城X號樓X層的營業用房X-X-X號、X-X-X號、X-X-X號、X-X-X號。查封期限為一年(具體時間以協助執行通知書為準)。
申請執行人申請續行查封的,應當在查封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楊光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潘燕芬
書記員楊麗娟
判決日期
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