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泉州市豐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澤公司)因訴被上訴人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頒發專業技術職稱行為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川0191行初258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泉州市豐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1)川01行終170號
判決日期:2021-03-24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豐澤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稱,豐澤公司與案外人魏某任職的海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均為泉州石湖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招投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豐澤公司認為根據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文件說明,項目技術負責人的高級職稱是必備條件,如果案外人魏某不具備高級職稱將導致海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喪失中標資格,在案外人魏某高級職稱被撤銷的情況下,豐澤公司將依法遞補為中標人,豐澤公司認為案外人魏某提供不合法的高級職稱文件參與招投標活動,擾亂了招投標秩序,使豐澤公司喪失公平競爭機會,豐澤公司與本案的處理結果具有利害關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給案外人魏某頒發證書的原成都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于2019年5月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決定撤銷,由市人社局繼續行使其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市人社局主體資格適格。案外人魏某不符合四川省申請高級職稱的條件,市人社局在案外人魏某不具備高級職稱申報條件的情況下,違反法定程序向其頒發高級工程師證書的行政確認行為明顯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依法應予撤銷。故起訴至原審人民法院,請求判決:1.撤銷市人社局于2018年5月28日頒發給案外人魏某的編號為××的高級工程師證書;2.本案訴訟費由市人社局負擔。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之規定,行政訴訟中的“利害關系”應限于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包括反射性利益。所謂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除特殊情形或者法律另有規定,一般僅指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形成行政法領域權利義務關系,其對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豐澤公司所訴的市人社局頒證行為,系市人社局履行法定職責對相關人員專業技術職稱的審批行為,其行政相對人為案外人魏某,此次審批行為并不涉及豐澤公司,未對豐澤公司權利義務進行處分,豐澤公司與該行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綜上,原審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之規定,裁定駁回豐澤公司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退還豐澤公司。
宣判后,豐澤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豐澤公司為適格原告,市人社局向魏某頒發高級工程師證書的行為已經對豐澤公司的合法權益產生了實際影響。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并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訴訟費由市人社局負擔。
被上訴人市人社局二審中答辯稱,豐澤公司與市人社局向魏某頒發高級工程師證書的行為之間不具有利害關系,不是本案適格原告。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予以維持。請求依法駁回豐澤公司的上訴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裁定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二審案件受理費依法不予繳納。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宋澄宇
審判員曹巍
審判員盛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陳鑫逸
判決日期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