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欒金志與被執行人白山市順天通建設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撫松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撫勞仲案字(2018)418號仲裁裁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欒金志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請求被執行人給付拖欠工資款17000.00元,執行費163.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執行賬戶匯款17663.00元,并已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欒金志。現申請人申請結案
欒金志與白山市順天通建設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執行結案通知書
案號:(2018)吉0621執1421號
判決日期:2019-09-20
法院: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撫松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撫勞仲案字(2018)418號仲裁裁決書確定的內容已經全部執行完畢。根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第(4)項的規定,現通知如下:
撫松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撫勞仲案字(2018)418號仲裁裁決書確定的內容執行完畢,本案予以結案
合議庭
審判員張立寶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琳焜
判決日期
2019-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