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日照市鑫磊典當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管榮亮、五蓮方盛泡花堿廠、五蓮縣匯鑫工貿中心、五蓮縣宏大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東商初字第1520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被執行人管榮亮、五蓮方盛泡花堿廠、五蓮縣匯鑫工貿中心、五蓮縣宏大食品有限公司應給付申請執行人日照市鑫磊典當有限公司欠款2380560.22元及利息,受理費27600元。因被執行人管榮亮、五蓮方盛泡花堿廠、五蓮縣匯鑫工貿中心、五蓮縣宏大食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義務,權利人日照市鑫磊典當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審查后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