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請執行人中國有色金屬工業昆明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云南泊安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111民初782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申請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我院申請執行,本案執行標的3079323.90元及利息,執行費33193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限定其七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責令其報告財產。但被執行人未履行支付義務,也未申報財產。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其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統一向全社會公布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昆明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泊安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云0111執1285號
判決日期:2021-08-16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執行中,通過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工商、證券等。被執行人銀行賬戶余額少,我院已將銀行賬戶凍結,被執行人名下無房屋登記信息,以及依法到國土部門查詢,均未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對本院的執行情況提出異議,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同時表示被執行人目前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人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據此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羅誠
審判員馬軍
審判員唐建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朱琪敏
判決日期
2021-08-16